表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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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表內風險[1]
表內風險是指銀行資產負債表內的信貸資產的風險金額,如貸款、貼現、押匯等。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表內風險權重繫數的確定[2]
《巴塞爾協議〉確定的表內資產風險權重共分五檔:
0%:現金,對國際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或中央銀行的債權、以之為擔保或抵押的債權;對多邊開發銀行的債權;對我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債權;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原始期限不超過四個月的債權;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
20%:對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的債權;
50%:對所在國或地區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個人抵押貸款;
100%:對所在國或地區國際評級為AA—以下的所有政府、企業債權;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對企業、個人的債權,以及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