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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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内风险[1]
表内风险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信贷资产的风险金额,如贷款、贴现、押汇等。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表内风险权重系数的确定[2]
《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共分五档:
0%:现金,对国际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的债权、以之为担保或抵押的债权;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不超过四个月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20%:对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
50%:对所在国或地区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个人抵押贷款;
100%:对所在国或地区国际评级为AA—以下的所有政府、企业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对企业、个人的债权,以及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