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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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訴狀(Written Administrative Accu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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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行政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提出的書面請求。
行政起訴狀的組成[1]
行政起訴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組成。
(1)首部。依法寫明:①標題:“行政起訴狀”;②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為自然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寫明名稱、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正文。依次包括:①訴訟要求,即要求撤消、變更或履行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如造成損害的,可同時請求賠償。②事實和理由。圍繞訴訟目的,寫清行政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事件的原因及處理決定,著重對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闡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這一重點問題。按照行政訴訟“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原告一般可不寫證據材料;但如果認為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對自己有利的.也可向法院提供。
(3)尾部。寫明:①致送的人民法院;②起訴人姓名或名稱,起訴日期並簽章;③附項:本狀副本份數,提交證據情況。
行政起訴狀的製作程式[2]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2條和第43條的規定,起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原告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決定受理與否。起訴狀既可以由原告自行書寫,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為書寫。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並決定受理後,將直接引起行政訴訟程式。人民法院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起訴狀(1)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通訊地址) 被告: 名稱: 所在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訟狀副本份 起訴人 年月日
起訴狀(2)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訟狀副本份 起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