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設定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行政處罰設定權是指哪一緞哪一類國家機關享有通過立法規定發生什麼情況,在什麼條件下,應予什麼處罰的權力。
根據此定義,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設定主體依據其地位不同可分為中央層次、省、自法區、直轄市層次;依據國家機關類別的不同可分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委、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和省會市和較大市的政府;由於設定主體的層次不同、在國家機關中的地位不同,它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在範圍上也就不同。行政處罰法在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一共是七種,即“(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1]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1)法律的設定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可以創設各種行政處罰,且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創設擁有專屬權。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創設權方面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種行政處罰;規定權方面,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創設權方面,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規定權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4)行政規章的設定權。創設權方面,只能創設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警告的處罰;規定權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除上述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都不得對行政處罰加以創設。
- ↑ 王愛華.淺談行政處罰的設定權(A).山西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