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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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哪一缎哪一类国家机关享有通过立法规定发生什么情况,在什么条件下,应予什么处罚的权力。
根据此定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主体依据其地位不同可分为中央层次、省、自法区、直辖市层次;依据国家机关类别的不同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委、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和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由于设定主体的层次不同、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不同,它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范围上也就不同。行政处罚法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共是七种,即“(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 ↑ 王爱华.浅谈行政处罚的设定权(A).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