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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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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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是指我國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具體來說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不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
行政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
1.行政侵權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損害事實的存在。賠償責任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這是各國賠償責任立法的通例,也是侵權責任法上的公理。如果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確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而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則不構成行政侵權。
3.損害事實必須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即指侵權行為必須是侵權主體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發生的行為。
4.行為的違法性。違法的行政行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越權、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如果行政行為合法,即使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也不是此種意義上的行政侵權。違法是否為我國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曾經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沒有明文以“違法”為要件。但是,我們認為,該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一語,已經暗含著“違法”的寓意,因為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行政行為就具有了“違法”性質。此外,《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須以致害行為“違法”為前提。
5.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無客觀的必然聯繫,則不構成行政侵權。
6.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即行政賠償必須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