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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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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航道行政管理[1]

  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航道進行保護和管理的活動。航道行政管理機關主要是指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和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委托的航道管理機構等組織。航道行政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保護以及其他與航道通航條件有關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航道是國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航道不僅具有公用性,而且具有公益性,所以,航道必須由國家用行政權力加以管理。不僅在我國,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如此。

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質[2]

  航道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航道的活動,具有如下的性質;

  1.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性質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征,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鮮明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性質。航道行政管理以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具體地說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證航道暢通,促進水運和社會經濟發展。

  2.航道行政管理是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行為

  航道行政行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於航道行政法規所實施的一切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或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實施航道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擁有法定職權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航道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行為,即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航道行政行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在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於航道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航道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購買、租賃等行為,並不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

  3.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強制性

  航道行政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權力,當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時,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施以強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從。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賦予了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強制力。

航道行政管理的特征[3]

  航道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內容和業務性三方面。

  1.對象的確定性。

  航道行政管理以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的保護、養護、規劃及其他與航道條件有關的活動為對象。這些對象的範圍是確定的,主要是內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2.內容的廣泛性和複雜性。

  航道行政管理,主要以與航道這一特定的社會公共事務有關的航道保護、航道養護、航道規劃等為內容,涉及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各部門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

  3.突出的專業技術性。

  航道行政管理要依據工程、技術的標準進行,並把大量的技術規範、通航標準等技術要求包括在航道行政法規體系之中,如航道行政管理人員認定跨河建築物是否礙航必須依靠專業技術方法。

航道行政管理的內容[3]

  (一)航道行政管理的內容

  航道行政管理的內容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設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並對其權利義務的履行進行監察,對航道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作用

  1.保障航道暢通。

  航道的主要作用是供船舶航行。各級航道主管部門和航道管理機構的一切工作包括航道的管理養護建設等,都是為了給社會提供具備足夠的通航水深、寬度:彎曲半徑和流態等具有良好通航條件的航道。

  2.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水運交通運輸占有重要地位,水運在我國占全社會貨運總量的9%,其中內河水運占全社會貨運總量的4%,全國外貿運輸的90%是通過水運完成的。在長江和沿海的周邊地區,水運在推進我國經濟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尤為重要。.要實現航道的正確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是關鍵。只有通過航道行政管理,才能明確使主體正確地行使職權,更好地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

  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是航道管理部門在進行航道行政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它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

航道行政管理的任務[4]

  航道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保障航道暢通,為水運和經濟建設服務,具體有以下幾點;

  1.保護和充分開發利用水運資源

  黨和國家一直把綜合利用水資源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加以重視。1988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把水資源綜合利用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固定下來。該法中與保護航道有關的法律規定有近20條,充分體現了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在總則第三條中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保護在統籌兼顧、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原則下,開發利用航道,發展水運事業。”這充分體現了航道開發利用要。服從綜合利用水資源的總體需要,也體現了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其他各項建設,也必須兼顧水運的綜合利用原則。

  2.保障航道暢通

  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的一切工作,包括其從事的航道管理、養護、建設等都是為了給社會提供具備足夠的通航水深、寬度、彎曲半徑和流態等具有良好通航條件的航道,即為了保障航道暢通。

  建國以來的經驗證明,要保障航道暢通,必須有法律保證,必須以國家強制力制止航道上發生的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各種違法行為,這是航道行政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3.發揮航道在交通運輸中的基礎作用

  水運具有運量大,建設占地少、投資省、效益好,成本低,能耗低的優勢,在交通運輸中有著重要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是靠航道在水運中的基礎作用而實現的,保障航道暢通,發揮航道在交通運輸中的基礎作用,無疑是航道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

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2]

  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航道行政法制原則(亦稱合法行政原則),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則,航道行政管理公開原則,航道行政管理服務原則。

  航道行政管理法制原則,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祛制原則在航道行政管理中的體現和具體化。其總體要求是,航道行政管理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則又稱航道行政管理適當原則,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公平、正當、合理地行使航道行政權。航道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法律賦予其自由裁量權,並不允許它任意作為,否則,將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

  航道行政管理公開原則,是指航道行政機關進行的航道行政管理活動,不加隱蔽地一律向社會公開。具體地說,航道行政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必須是公開的;具體的航道行政過程是公開、開放的;更重要的是,在航道行政實施過程中,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有申辯和瞭解有關情況的權利。

  航道行政管理統一原則的基本涵義是,航道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即航道行政權的統一,航道行政法制的統一,航道行政管理活動的統一。

  航道行政管理服務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航道行政管理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必須全心全意為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務,必須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關係,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 黃家城主編.水路交通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2.0 2.1 江蘇省交通廳編.航道分冊.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1.
  3. 3.0 3.1 交通規劃建設部及管理部編.交通網路規劃建設與管理 上.人民日報出版社,2002.1.
  4. 肖太陶主編.港航工程法規.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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