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外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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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外匯買賣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直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買賣外匯。自營外匯買賣集中在總行辦理。一般由總行國際資金部門委托交易室買進或賣出,總行清算中心負責記其借貸賬戶。
自營外匯買賣的特點[1]
第一:買賣外匯的人民市資金自主籌集,相應的頭寸為銀行的頭寸,不屬於國家的外匯結存,銀行有自主調節外匯買賣金額的權利。
第二:外匯買賣價格須自己制定,銀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匯率上下浮動2.5‰,具有一定限度。
第三:外匯買賣的匯率及幣種結構的風險及損益要由銀行本身自行承擔。
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核算[2]
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核算.需要用“自營外匯買賣”科目核算。買人外匯或外幣時,外幣金額應貸記“白營外匯買賣”科目,人民幣金額則借記“自營外匯買賣”科目;賣出外匯或外幣時,其外幣金額應借記“自營外匯買賣”科目,人民幣金額則貸記“自營外匯買賣”科目。各行在具體使用時都有各自的規定。
(一)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會計分錄處理:中國銀行各分、支行應先報請總行許可後,才可使用“自營外匯買賣”科目。
1.買人外匯時,會計分錄:
借:存放國外同業或其他科目 外幣
貸:自營外匯買賣 外幣
借:自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2.賣出外匯會計分錄:
借:活期存款 人民幣
貸:白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借:自營外匯買賣 外幣
貸:存放國外同業或其他科目 外幣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其他科目 外幣
貸:自營外匯買賣 外幣
借:自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其他科目 人民幣
從調劑市場或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外匯時,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其他科目 人民幣
貸:自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借:自營外匯買賣 外幣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其他科目 外幣
(二)總行在國際市場進行外匯幣別調整時,會計分錄:
借:存放國外同業 買人貨幣
或:其他科目 買人貨幣
貸:外匯套匯 買人貨幣
借:外匯套匯 賣出貨幣
貸:存放國外同業 賣出貨幣
或:其他科目 賣出貨幣
(三)自營外匯買賣損益的處理以“自營外匯買賣”科目各外幣帳戶的餘額,按基準匯率重新折算人民幣金額後,與該科目人民幣帳戶餘額進行比較,若貸方差額則為收益,借方差額則為損失。此項損益可以逐日計算,亦可定期結轉。
1.如為匯兌收益,分錄為:
借:自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貸:匯兌收益 人民幣
借:匯兌損失 人民幣
貸:自營外匯買賣 人民幣
自營外匯買賣與代理國家外匯買賣的不同點[2]
第一,二者的性質不同。國家買賣外匯屬於代辦性質,自營外匯買賣則屬於自營性質。
第二,買賣外匯人民幣資金來源及對頭寸使用權不同。代理國家外匯買賣,買賣外匯的人民幣資金直接和當地人民銀行進行清算,相應的外匯頭寸屬於國家外匯結存,銀行沒有自主權支配外匯買賣金額的權利。經辦行代辦只收取手續費。自營外匯買賣,買賣外匯的人民幣資金自主籌集,相應的頭寸為銀行的頭寸,不屬於國家的外匯結存,銀行有自主調節外匯買賣金額的權利。
第三,外匯買賣價格制定不同。代理國家外匯買賣,其買賣外匯價格是按國家每日公佈的外匯睥價交易,經辦行沒有自己制定權;自營外匯買賣,外匯買賣價格須自己制定,銀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匯率上下浮動2.5%,具有一定限度。
第四,承擔風險不同。代理國家外匯買賣,外匯買賣的風險損失全由國家來承擔,經辦行代辦可以收取手續費,沒有任何風險;自營外匯買賣,外匯買賣的匯率及幣種結構的風險及損益要由銀行本身自行承擔。
自營外匯買賣的管理規定[3]
1.未經總行授權,任何分行不得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不得從事外匯買賣投機業務。
2. 經授權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分行,必須嚴格按照總行批准的交易品種開展業務,並——律通過總行辦理交易。
3.經授權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分行,原則上當天必須平盤,不允許保留隔夜頭寸。
4.自營外匯買賣的貨幣種類包括美元、日元、英鎊、德國馬克、澳大利亞元等主要可自由兌換貨幣。
自營外匯買賣的交易原則[3]
1.交易員必須熟悉外匯市場運行機制,在其授權額度範圍內,選擇適當時機人市進行交易,併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密切註視市場趨勢,以便及時作出乎盤決定。
2.交易員一般通過路透交易機或電傳進行交易,併在交易過程中明確註明交割指示,成交後列印交易記錄作為交易合同;如果通過電話成交,則必須通過錄音電話進行,同時要在外匯買賣業務交易台賬上逐筆記錄,最後以交易行發來的成交確認作為交易合同。
3.交易員每開—個自營盤後,:摹須在其授權的最大止損點範圍內從事交易,如在乎盤時該止損指令尚未被成交,則應立即通知對方取消:
4.留有隔夜盤的交易員必鬚根據其所授權的止損點範圍和自己的盈利目標,在交易行留下止損指令和止盈指令,並註明若其中任一指令被成交則同時取消另—指令,若第二天兩個指令都未被成交,則應將其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