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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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電力(Green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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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電力是指利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依靠先進的能源技術和特定設備所生產的電力[1]。它是當前世界各國積極發展的新型能源,其優點是低污染、低能耗、可持續,是傳統火力發電的替代性能源[2]。
綠色電力的特征與意義[2]
與傳統能源發電相比,新型清潔電源具有以下兩方面的優勢:
第一,可再生。傳統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一次能源是經過漫長的地質作用形成的,它們在地球上的儲量有限,按照現有的開采能力來衡量,這些能源遲早會枯竭,人們必須在其枯竭前尋找和利用能夠持續的不可枯竭的能源來替代之,現在看來,新型的可再生的風能、太陽能、生聊質能等是比較理想的替代品。
第二,無污染。利用傳統能源發電給生態環境造成致命的污染和破壞。
因此,在地球發生不可逆轉的危害風險之前,我們應及時廣泛地適用符合成本效益的預防措施,包括為傳統有污染能源尋找新型的替代品。可再生的、無污染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型能源正好可以滿足這種需求。
從長期看,我國的電源形勢非常嚴峻,電力生產與環境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眼光看,開發利用綠色電力勢在必行。綠色電力不僅解決了傳統能源短缺的危機,也解決了傳統能源發電與環境的矛盾。因此,鼓勵研究、開發和利用綠色電力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
綠色電力的外部性[3]
綠色電力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等環境污染物的排放幾乎等於零,是對環境友好的二次能源。每生產1kwh綠色電力,就意味減少1kwh火電生產過程中的CO2、SO2等污染物的排放。因此,綠色電力的生產行為存在著正的外部效應 。
我國綠色電力相關的稅收制度[1]
1.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事種稅。資源稅只對特定的資源開發徵稅,並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方法。我國資源稅的征收對象限定如下: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2.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明確,國家鼓勵風力發電機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綠色電力的發展稅收優惠機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的稅收減免、第28條的優惠稅率、第30條的稅收扣除、第33條和第34條的稅收抵免。
3.增值稅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沒有關於綠色電力發展的稅收制度。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了綠色電力銷售的增值稅優惠制度,包括增值稅即徵即退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優惠措施。《通知》第3條第2項規定對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其中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通知》中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第4條第5項規定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第1條明確財稅[2008]156號第3條第(2)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定,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