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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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Green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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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是指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依靠先进的能源技术和特定设备所生产的电力[1]。它是当前世界各国积极发展的新型能源,其优点是低污染、低能耗、可持续,是传统火力发电的替代性能源[2]。
绿色电力的特征与意义[2]
与传统能源发电相比,新型清洁电源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优势:
第一,可再生。传统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作用形成的,它们在地球上的储量有限,按照现有的开采能力来衡量,这些能源迟早会枯竭,人们必须在其枯竭前寻找和利用能够持续的不可枯竭的能源来替代之,现在看来,新型的可再生的风能、太阳能、生聊质能等是比较理想的替代品。
第二,无污染。利用传统能源发电给生态环境造成致命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在地球发生不可逆转的危害风险之前,我们应及时广泛地适用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包括为传统有污染能源寻找新型的替代品。可再生的、无污染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型能源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
从长期看,我国的电源形势非常严峻,电力生产与环境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看,开发利用绿色电力势在必行。绿色电力不仅解决了传统能源短缺的危机,也解决了传统能源发电与环境的矛盾。因此,鼓励研究、开发和利用绿色电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绿色电力的外部性[3]
绿色电力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等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几乎等于零,是对环境友好的二次能源。每生产1kwh绿色电力,就意味减少1kwh火电生产过程中的CO2、SO2等污染物的排放。因此,绿色电力的生产行为存在着正的外部效应 。
我国绿色电力相关的税收制度[1]
1.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事种税。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对象限定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国家鼓励风力发电机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绿色电力的发展税收优惠机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
3.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关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制度。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了绿色电力销售的增值税优惠制度,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措施。《通知》第3条第2项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通知》中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第4条第5项规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第1条明确财税[2008]156号第3条第(2)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