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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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借統還貸款是由政府統一對外借款,這些資金或由國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借款本息由政府負責償還
子項目單位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由國家統借統還的金額,不得突破國家計委批覆子項目可研報告中確定的統借統還貸款額度。
對於子項目利用世行貸款部分國家統借還用匯的計算,由財政部國債司依據項目年度用匯計劃,將子項目實際用匯支出的約50%,先列為國家統借統還債務,其餘部分由子項目單位列為自還債務,待子項目貸款全部支付完畢後,根據實際用匯金額,採取報帳方式向財政部辦理清算。
- 1.信用證的審核與支付
進出口公司依據已簽定的商務合同,提出開立信用證申請書,經項目辦審核,並開出提款申請書(一式四聯),報財政部國債司登記蓋章(國家統借統還財政部專用章,下同)後,送財政部世行司。世行司審核無誤,通知銀行對外開證。
信用證項下的支付,由進出口公司審核銀行提交的付款確認單和有關議付單據後,在規定的日期內通知銀行對外付款。
- 2.非信用證的審核與支付
進出口公司收到銀行提交的到單通知書和有關議付單據後,依據已簽訂的商務合同,按國際貿易慣例和原則進行審單,審核無誤後向國家計委項目辦提出付款申請。國家計委項目辦開出的提款申請書(一式四聯)先送財政部國債司登記蓋章,然後再送財政部世行司。世行司審核批准,通知銀行支付。
1.國家計委項目辦在每次向財政部世行辦理支付後,將“世行貸款提款申請書”中世行司蓋章的一聯返還國債司。
2.進出口公司在每月終了的 3日內,將本月各子項目的信用證項下支付確認單中蓋有銀行或本公司結算或財務專用章的一聯,提送給財政部國債司,同時將公共商務合同項下的付款,按合同金額和受益人,作出子項目用匯分攤明細表,一併提送給財政部國債司。
3.財政部世行司在每月終了的 3日內,將本月收到的“世界銀行支付通知單”和專用帳戶的銀行對帳複印件提送給財政部國債司。
財政部國債司收到上述各類單據,審核無誤後,作為統借統還世行貸款科技發展項目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統借統還貸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