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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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申報對象[1]
納稅申報對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含享有減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該繳納、應該解繳的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對象的分類[2]
根據各稅種的單項規定,地稅系統分稅種的申報對象具體如下:
1.營業稅納稅申報的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申報對象;包括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3.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對象:2002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地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地方企業和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個人獨資、合伙性質的機構和組織)。
4.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地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個人合伙或獨資企業。
5.資源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6.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7.房產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用於生產和經營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8.城市房地產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用於生產和經營的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香港特區、澳門特區、中國臺灣省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外國人以及香港特區、澳門特區、中國臺灣省同胞和華僑的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
9.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地內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10.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11.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使用應稅車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香港特區、澳門特區、中國臺灣省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外國人以及香港特區、澳門特區、中國臺灣省同胞和華僑。
12.印花稅申報對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經濟憑證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的納稅人或有應稅行為的納稅人,應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後立即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