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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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義務是指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稅人在稅收徵納各環節中應承擔的義務。
一、依法納稅的義務
(一)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基本義務。國家對違反稅法,不履行依法納稅義務的,就要按稅法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四)依法計價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義務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依法計價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納稅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若關聯企業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接受管理的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並按照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辦理。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除了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之外,納稅人應使用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三、接受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有所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四、提供信息的義務
(一)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規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提供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稅收能夠完全地征收入庫,稅收法規還規定了納稅人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義務、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大額財產處分報告的義務、積極行使債權、合法轉讓財產的義務、發生納稅爭議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