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課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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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課征權的分佈[1]
根據中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稅收課征權主要集中於中央,凡屬稅法的頒佈、稅種的開徵與停徵,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在一些國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稅收課征權,地方政府也可在其管轄區域內自行開徵某一種稅。
稅收課征權範圍的發展演變[2]
從稅收課征許可權只限於國內到稅收課征許可權跨越本國領土範圍,稅收的課征權也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演變過程。
國家稅收課征權的這一發展,是由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交往的擴大所決定的。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前期,由於商品經濟還不很發達,國家間的經濟往來很少,課稅的權力範圍也就限於本國內,即只能在本國領土的範圍之內徵稅。當時開徵的關稅,其納稅人是本國經營進出口商品的企業、單位及個人,它會間接地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經濟利益,但就課稅權而言,仍然沒有跨越出本國的領域範圍。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從生產到市場日趨國際化。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帝國主義階段以後,商品輸出發展為資本輸出,這是帝國主義的一大特征。隨著這一特征的出現,國家間經濟貿易日益擴大,並且出現了生產領域的跨國經營。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了跨國公司,經營者跨出了本國的領土範圍,產生了跨國收入。這時,如果國家課稅權範圍不擴大到外國企業、外國收入,一些財政收入就要流失。本國的權益就要受到損害。徵稅是國家權力的一個方面,國家對跨國收入不徵稅,實質上就等於放棄了一部分國家權力。因此,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新情況,一些國家行使了涉外稅權力,不僅對本國公民或公司企業在本國境內的經營所得徵稅,也對其在外國取得的跨國收入徵稅;不僅對本國公民徵稅,而且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外國公民以及開設在本國境內的外國公司、企業徵稅。於是,國家的課稅權由限於國內發展到跨越本國領土的範圍。
稅收課征權與稅收立法權的關係[3]
各國稅收徵管權在各級政權上的劃分可能與稅收立法權劃分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主要有兩種情況:稅收立法權與徵管權保持一致。如法國的稅收立法權與徵管權均集中於中央,而美國的稅收立法權與徵管權則相對分散。稅收立法權集中於中央,但賦予地方一定的徵管權,如日本、中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