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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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轄也稱征收管轄、徵管管轄,是指不同徵稅機關之間進行稅收征收活動上的分工與許可權,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它是對徵稅主體的稅款征收權的進一步具體化。
征收管轄的落實是徵稅機關進行具體的稅收征收活動的前提,是徵稅許可權中一項基本內容。但徵稅許可權不限於征收管轄,它還包括徵稅事務許可權(主管),包括與稅款征收管轄有關的其他徵稅職能的許可權,如稅收行政處罰管轄、稅收行政覆議管轄、稅收行政賠償管轄等。稅收主管又叫徵管職能的劃分,是在徵稅機關內部對徵管職能的劃分,在我國是指稅收徵管權在稅務機關、海關、財政機關之間的劃分,也包括在稅務機關內部的國稅地稅之間的劃分。可見,稅收主管只相當於徵稅許可權中的事務許可權。
稅務管轄的解析[1]
從納稅主體的角度來說,稅務管轄是納稅主體應向哪裡的哪個徵稅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問題;從徵稅主體的角度來說,稅務管轄是哪裡的哪個徵稅機關有權受理納稅主體的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宜,以及依法保障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問題,因此是徵稅機關在稅款征收方面的管轄權劃分問題。稅務管轄的主體是徵稅機關。
稅務管轄從納稅主體的角度來說是一個納稅地點的問題。在稅法上確定為納稅地點的主要有:納稅人所在地(包括其機構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或營業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等。納稅主體一般應根據具體情況,到稅法規定的納稅地點的徵稅機關申報納稅。
在稅務管轄中,最為重要的是地域管轄,此類管轄最為普遍,是稅務管轄的基本形式。此外,在地域管轄中也包括專屬管轄,它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明確規定某些征收事宜僅由特定的徵稅機關管轄。例如,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代徵;作為共用稅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