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覆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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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覆議管轄是指在稅務機關係統內,各級稅務機關之間受理稅收行政覆議案件的具體分工和許可權劃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收行政覆議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覆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覆議。
2.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對卞列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如下規定申請行政覆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覆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覆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覆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覆議。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