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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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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權救濟

  私權救濟是指以平等的主體為救濟請求與被請求方,救濟對象為私權利的救濟。

私權救濟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救濟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公力救濟私力救濟

  這是依據權利的保護方法所進行的分類。所謂公力救濟,是指當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得請求國家以公權力排除侵害、實現權力的方法;所謂私力救濟,是指當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直接以自己的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實現權利的方法。公力救濟,依據權利人尋求救濟的國家機關之不同,又可分為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私力救濟,依據救濟情形之不同,又可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前者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用於排除對自己或他人權利的侵害;後者則為在情況急迫時用於保護自己權利的行為。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關係,現在各國法律無不在堅持公力救濟為原則的同時,於某種限度內承認私力救濟制度。

  (二)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這是對公力救濟的進一步分類,分類標準是權利人尋求救濟的能夠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行政救濟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權利人所給予的救濟。司法救濟是請求司法機關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形式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依據權利人提起訴訟的類型以及要求被控侵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司法救濟可細分為民事救濟與刑事救濟。但其功能卻有很大的區別:民事救濟不僅具有預防功能和懲戒功能,還具有刑事救濟所不具備的補償功能,而這也正是大陸法系國家重視損害賠償的原因之一。

  刑事救濟主要是通過刑事責任即刑罰來保護私人法益。德國學者H.Oott指出,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護法”。因此,“無法益保護,就無刑法,換言之:倘無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險,則無刑罰的必要性。”國家是人民利益的保護者,國家一切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人民的利益。“用刑法來懲治人是為了預防犯罪,不是因為我們憎恨犯人。”用刑罰來防止犯罪,是因為它侵害或威脅了法益,不是因為它違反了倫理道德。刑事責任即刑罰的功能,主要是預防侵害法益的犯罪行為,乃是對全體市民的一種保護。對於受害人來說,刑罰保護就顯得不是很充分,因為單純地讓致害人承擔刑事責任,其所受的損失將無法彌補。

  所以,各國均允許在刑事訴訟之外,受害人還可以附帶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致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來補償自己的損失。

  (三)普通法上救濟與衡平法上救濟

  這是依據救濟的法律所進行的劃分,是英美法上的一種重要分類。所謂普通法上救濟(Connnon Law Remedy,Legal Remedy)是指權利人依據普通法上的原則獲得的救濟,如損害賠償金,此種損害賠償金僅僅是替代性的(Substiuttional)或補償性的,因為其數額最多等於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衡平(Equiyt),依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是對法律普遍性之弊端的糾正。衡平法上的救濟(Equitable Remedy)是法官依據其公平意識而不是嚴格的普通法標準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衡平法上的救濟包括禁令(Injunction)、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以及宣告性判決(Declartory Judgmen)等內容。‘衡平法上的救濟,通常認為是一種特別的救濟(Extraordinary Remedy),法官依據已經形成的原則以及先例進行自由裁量,以決定權利人能否得到此種救濟。

  普通法上的救濟與大陸法系的損害賠償非常相似,都強調損害的補償性,而且都以恢復到權利未受侵害時為標準。但是,衡平法上的救濟與大陸法系的民事責任制度卻有著較大的差距,尤其是禁令制度。禁令制度被認為是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的有效的手段,因為禁令是為了“防止那些持續性侵權人的威脅性或預備性的侵權行為”。“楊良宜先生則指出:英國法院一般會認同侵權方面的救濟,以金錢賠償損失並非是完善/上佳。計算困難之外,也常會是被告賠不出錢。或是,被告不在乎賠錢也要繼續侵權,如去污染環境。所以,禁令去禁止被告繼續或重覆去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不論是否涉及“財產權/土地權”的侵權)會是法院毫不猶豫去作出。實際履行制度的目的也是在金錢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所選擇的一種救濟方法。

  可見,英美法在重視普通法上的救濟的同時,也非常重視衡平法上的救濟對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的彌補,因為禁令等衡平法上的救濟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著損害賠償所沒有的優勢。這一點,值得大陸法系國家包括中國認真學習。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有物權請求權制度保護物權,有學者也試圖利用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和人格權請求權制度來彌補沒有禁令制度的不足,但是,不建立衡平性的禁令制度,不建立同一的絕對權請求權制度,就無法實現對絕對權的完全保護。

  (四)訴前救濟、訴中救濟和訴終救濟

  依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不同階段,救濟還可以分為訴前救濟、訴中救濟和訴終救濟。其中訴前和訴中救濟均為程式性救濟,不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而訴終救濟乃為判決的內容,當然屬於民事責任範疇。三種救濟共同服務於絕對權權利的保護。

  訴前救濟,是指因情況緊迫,權利人在來不及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而請求法院所給予的救濟。訴前救濟包括請求法院作出被控侵權人立即停止某種行為的訴前禁令、請求法院為確保訴訟的正常進行而採取的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和請求法院為確保判決的執行而採取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訴前救濟不是我國法上的概念,而僅為學理上的概念。法院在依權利人申請採取訴前救濟措施之後,權利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此種救濟。因此,訴前救濟是一種臨時救濟。

  訴中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發生,權利人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某種行為,請求法院採取訴中證據保全措施、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以及對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訴中救濟也是一種臨時救濟。

  訴中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發生,權利人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某種行為,請求法院採取訴中證據保全措施、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以及對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訴中救濟也是一種臨時救濟。

  訴終救濟,是指在訴訟終結時,法院通過判令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而給予的各種救濟,包括停止侵害的訴終禁令和損害賠償等。訴終救濟實際上就是民事責任的各種方式。

  (五)公法救濟與私法救濟

  從救濟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可以分為公法救濟和民法救濟兩大類型。公法救濟,指的是直接依據行政法、刑法甚至憲法這樣的法律來追究侵害者的責任,以達到救濟權利人利益的目的。權利的民法救濟,指的是直接依據私法,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以達到恢復權利的完滿狀態的目的。公法救濟與民法救濟在法律的依據、法律的程式、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有著顯著的區分。權利的民法救濟和公法救濟是相互配合、相互包容和相互藉助的關係,而不是相互排斥的關係。所以,如果私法救濟不能達到權利救濟的目的,權利人當然可以請求公法上的救濟,達到以公法的強制力救濟其權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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