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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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審計的概述[1]
社會保險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 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險審計的範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農村養老、工傷等 社會保險基金。針對不同基金在征收、支付、管理方面的不同特點,審計的內容 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審計機構可分別或同時運用前述的審計方法。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應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審計項目管理,合理確 定審計重點;
(2)加強調查測試,明確審計工作重點:
(3)加強延伸審計,確保審計 工作效果;
(4)加強跟蹤檢查,提高審計成果質量。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審計工作的 順利開展,可以從銀行賬戶入手,突出審計社會保險基金及其管理部門財務收支 的真實性,實現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有機統一,將審計社會保險基金及其管 理機構與延伸審計繳納單位相結合,以促進社會保險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社會保險審計的性質[2]
從審計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審計一般應屬於內部審計,因為其審計部門設在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內部,在本單位最高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主要對本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但它又不完全是內部審計。因為它還要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繳納和給付社會保險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實施審計監督。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並沒有財政或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基金繳納和給付的審計,則具有內部審計延伸的性質,這是第一。第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多數地方實行了地市級統籌,有的則是省級統籌或系統統籌。在這種情況下,上級社會保險審計部門對下級或系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的審計既有內部審計的性質,也具有外部或行業審計的色彩。
社會保險審計的特點[2]
社會保險審計具有一般審計的共同特點,即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廣泛性。社會保險審計的獨立性表現在:一是社會保險審計組織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最高負責人直接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獨立於被審單位之外,不受其他琍刁的干涉;二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地判斷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作出評價,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社會保險審計的權威性表現在:鑒於它一不管錢,二不管物,不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存等具體經濟活動,比較超脫,而且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依法實施審計,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因此審計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相比又有不同之點。社會保險審計的公正性表現在:由於它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特點,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審計監督,其作出的評價;,確定或解除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是客觀的、公正的。社會保險審計的廣泛性表現在:審計監督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監督,也是對專業性監督的再監督,它比其他經濟監督的對象、範圍都要大,都要廣泛,內容更豐富,其他經濟監督都是從一個不同的側面進行的專業監督,而審計則是圍繞著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綜合性經濟監督。就社會保險審計而言,它要對從社會保險基金的核定收繳、支付、上解、儲存和管理服務費的提取、上解、撥付、調劑、使用,到基金的運營、保值、增值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到福利建設工程的預決算等所有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審計監督。不僅進行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而且還要進行財經法紀審計;不僅要對每個經濟活動環節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而且要對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忠於職守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分析好壞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等。
社會保險審計的職能[2]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的本質屬性,是不受人們主觀意識支配,客觀地存在於審計工作之中的功能。對於審計的職能,目前審計學界有爭論。有單職能論之說,認為審計只有經濟監督職能,其他職能是由此派生的;多職能論者認為審計有防護、公證、檢驗、監督、評價、咨詢、預防控制、建議、提高企業素質等等職能。但是一般來說,審汁具有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三種職能,而經濟監督職能是審計的基本職能。當然社會保險審計也不例外。
- (一)經濟監督
社會保險審計部門要對被審單位的全部或某一部分社會保險資金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在規定的範圍之內,是否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就是說,依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計劃、指令等對社會保險資金的來源、運用、結存的變化過程及其形態進行審計監督,從而判斷這些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的範圍,有無偏離軌道的行為,並且指出哪些應該支持,哪些應該禁止,督促被審單位遵紀守法。
- (二)經濟評價
社會保險審計部門通過對社會保險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審核檢查,評定被審單位決策、計劃和方案是否先進可行,其社會保險資金的運行是否按既定的決策和目的進行。特別是在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運營過程中,審計部門要對其收益率的高低及其有關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備、有效進行評價。評價的過程就是肯定成績、發現問題的過程,從而提出建議和意見,改進工作。
- (三)經濟鑒證
經濟鑒證就是鑒定和證明。社會保險審計部門通過審核檢查,確定被審單位所反映和說明的經濟情況資料是否符合實際,其會計資料、會計程式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是否真實、正確,並作出書面證明,給予權威性的鑒定公證,從而確定對其信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