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衍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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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衍生訴訟是指以破產企業為一方當事人、以實體權利義務糾紛為內容的民事訴訟。在此類訴訟中,由於破產企業一方在信息證據等方面的先天弱勢、真正權利主體的缺位、以及管理人可能存在的消極懈怠與道德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引發當事人惡意串通、訴訟兩造之間出現明顯的訴訟攻防失衡等諸多問題,因此,法院不但應承擔起其固有的訴訟監督及訴訟衡平職能,而且應對上述職能予以必要強化,即應實行適度強化的職權主義審判方式。
破產衍生訴訟,簡而言之就是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因清算等破產行為引發的訴訟,這些訴訟依附於破產程式,與企業破產具有緊密的聯繫,但又相對獨立於破產程式,當事人可以獨立地起訴,法院可以脫離於破產程式進行審理。從廣義上來講,破產衍生訴訟包括民事訴訟(比如破產債權確認訴訟)、刑事訴訟(比如追究企業高管致企業破產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訴訟(比如相關行政部門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認定引發的訴訟)。狹義上的破產衍生訴訟僅指其中的民事訴訟,即指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及在破產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產生的、以審理結果作為破產程式進行的依據的、非以破產程式審理的民事訴訟,這也是我國破產法理論框架下的破產衍生訴訟。
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民事審判基本建立了由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構造,作為當事人主義模式主要內容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已得到基本確立。但由於破產衍生訴訟所具有的特殊背景,在破產衍生訴訟的審判實踐中,上述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卻表現出諸多不適應性,並由此造成了一些問題。
1.在破產衍生訴訟中,作為破產企業一方代表的管理人對相關訴訟案件往往存在工作惰性,常因此導致管理人怠於起訴或消極應訴。據筆者自身的觀察及與法官同行的交流,在審判實踐中,管理人對破產衍生訴訟存在工作惰性,已非個案情況。由於各種因素的綜合影響,在此類案件中更易於發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以藉機逃避債務、虛構債權等問題,由此使得訴訟程式淪為少數不法分子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也大幅提高了此類案件的審判風險。在與此類案件主審法官的日常交流中,筆者發現,法官們也普遍認同此類案件的審判風險要明顯高於其他案件。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管理人在破產衍生訴訟中所表現出的消極懈怠與道德風險,其內在根源為管理人在其中所具有的複雜利益關係。在現行的破產法制度下,管理人的報酬是由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過該財產價值總額的12%,且該比例隨上述財產價值總額的增大而呈超額累退趨勢,最低可降至0.5%以下)加以確定,這就使得管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難免摻雜著對相關行為之成本與收益的考量。由於訴訟案件一般需要管理人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而訴訟案件所帶來的最終財產收益往往相對較少,尤其在已清償的破產財產價值總額過億元的情況下,管理人每追償回lO00萬元的破產財產,卻只能相應地獲取區區數萬的報酬,因而管理人對相關訴訟案件常存在工作惰性,容易出現怠於起訴、消極應訴等情形。此外,相關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和該等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巨大利益,也可能引發破產衍生訴訟中管理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等問題。雖然現行破產法制度規定了管理人應對其違反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出於利益驅使,管理人的道德風險依然值得警惕。
其次,作為真正權利主體的破產企業債權人對相關訴訟之有效監督的缺位,也是造成上述問題的重要外部原因。儘管面臨著管理人在破產衍生訴訟所可能存在的消極懈怠與道德風險,但由於以下種種因素的制約,作為相關案件訴訟結果之最終承受者的破產企業債權人在事實上卻難以對相關案件實施有效監督。該等制約性因素主要包括:(1)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分散性:破產企業債權人往往人數眾多且群龍無首,而債權人會議也並非常設機構,即使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由於債權人委員會在組成人員方面的分散性及其議事方式的局限性,其同樣難以對具體訴訟案件實施有效監督;(2)破產企業債權人的信息弱勢:由於債權人難以全面掌握破產企業的具體財務資料及其他經營信息,破產企業債權人(乃至於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與管理人、債務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這同樣制約著破產企業債權人相關監督作用的發揮;(3)破產企業債權人在法律、財務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專業知識的欠缺,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其對管理人的監督;(4)雖然在法規範層面上,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均可以對管理人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進行監督,但現有的規範性文件對破產企業債權人(包括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破產衍生訴訟案件的具體方式並未作出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相關監督行為的實施難度。
此外,破產衍生訴訟中其他訴訟參與方情況的複雜性,在客觀上也強化了管理人的工作惰性和案件的審判風險。在破產衍生訴訟中,由於相關案件的訴訟結果將最終由破產企業債權人承受,而與該破產企業的原有員工並無太大關聯,破產企業原有員工在其中的利益傾向性難免發生變化。出於長期業務往來而與對方當事人所建立的情感,或是出於利益誘惑(如被對方當事人所收買),均可能造成破產企業原有員工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而隱匿證據、提供虛假證言等。上述情況無疑對管理人準確掌握案情、獲取證據造成了嚴重困擾,管理人因此而產生的畏難情緒則進一步加劇了其可能存在的工作惰性,由此也嚴重干擾了法院對相關案件事實的查明。
2.在相關審判實踐中,另一突出問題則表現為由於當事人之間訴訟攻防能力明顯失衡而引發的訴訟公平問題。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時,有時不得不面臨因各種原因造成的破產企業財務資料及其他經營資料的損毀、破產企業原有員工的流失、破產企業原有員工對相關信息的隱瞞等許多交接問題。由於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前一般對該企業的情況並不瞭解,而在接管破產企業後,管理人既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時間與精力而難以對破產企業的原有情況進行全面細緻的調查瞭解,而且出於成本收益等方面的考量,管理人也可能不願意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對破產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因此在具體個案中,管理人與充分掌握案情的訴訟相對方之間常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在證據的掌握與收集方面,管理人也常常處於弱勢地位。以筆者所參與審理的一起破產案件為例,涉案企業在日常運作中即存在著公司賬目不清、財務關係錯綜複雜的情況,後該企業因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式,並由此引發了大量的破產衍生訴訟。由於該企業財務情況極其複雜,部分財務資料已遺失,且該企業原高管人員拒不配合清算工作,作為外來方的破產管理人在短時間內也無法全面掌握該企業的情況,因而在相關訴訟中,在對案情及有關證據的掌控方面,管理人常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當事人之間訴訟攻防能力的上述失衡狀況,就使破產企業一方失去了在訴訟中平等攻防、公平對抗的機會,對破產企業一方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公平。
破產衍生訴訟中的上述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現有的民事審判方式在此類訴訟中的困境。以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為內容的當事人主義模式固然具備其合理性,但基於破產衍生訴訟的特殊性,對當事人主義模式的片面理解與消極性適用,卻難免導致相關訴訟走向困境。
首先,機械的辯論主義無疑妨礙了法院對各訴訟參與方的應有監督,並使得各訴訟參與方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行為變得更加有機可乘。在破產衍生訴訟中,既摻雜著管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方的複雜利益傾向,又面臨著破產企業債權人對相關訴訟的有效監督的缺位,所以相對於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此類訴訟的複雜性不言而喻。機械固守辯論主義的審判方式,無疑會導致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法院對各訴訟參與方的行為無法極適用同樣無助於糾正相關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訴訟公平問題。作為自由主義訴訟觀的產物,辯論主義要求法院在相關訴訟中,在事實及證據層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恪守消極、中立的立場。但辯論主義的上述要求是基於兩個重要的假設:(1)兩造當事人有相同的能力收集必要的訴訟資料;(2)其亦有相同的能力在訴訟上為適當的事實上及法律上主張。然而,上述假設在實際上通常是不成立的,在破產衍生訴訟中尤為如此。由於破產衍生訴訟中破產企業一方在信息、證據等方面存在著先天弱勢,並且如學者所言,在我們越來越強調和落實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卻存在著現實中當事人私人調查取證的權利非常薄弱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如裁判者仍機械固守其在當事人主義模式下消極中立的立場,不對弱勢一方予以必要的救濟,顯然有悖於訴訟公平原則。
第三,在訴訟標的處分權層面,對處分權主義原則的片面理解,同樣可能對破產企業債權人的正當權益造成不利影響。雖然處分權主義要求法院應尊重當事人在起訴、撤訴等事項上的處分權,但倘若法院片面化理解該原則,對於管理人怠於起訴、隨意撤回起訴等情形採取放任態度,必將導致破產財產的流失,併進而造成破產企業債權人最終可受償利益的不當減損。
由此可見,為了剋服破產衍生訴訟所存在的上述問題,理應對現有的民事審判方式進行必要的檢討與反思,並以此為基礎,探討在破產衍生訴訟中實行更加合理的審判方式。
- 梁閩海,陳長燦.論破產衍生訴訟的審判方式——以適度強化的職權主義審判方式為視角(J).法學.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