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式啟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破產程式的啟動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後予以審查,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破產申請予以受理,並由此開始破產程式的一種司法行為。
1.債務人於破產程式啟動之時所擁有的及在程式開始之後新取得的財產,均應納入破產程式。但自然人維持生存的必需品應從破產程式中排除。
2. 破產程式一經啟動,財產的控制權和處分權應轉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響擔保權及抵銷權行使的前提下,破產程式啟動之時即已存在的針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即“破產請求權”),僅可通過破產程式中的債權申報程式和債權確認程式得以行使。
4.破產程式一經啟動,任何破產債權人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債權的地位。
5.破產申請提出之後正式啟動破產程式之前,法院可以採取臨時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後,可啟動破產程式:
第二,企業因資不抵債而主動向法院主動申請破產的;
第三,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駁回申請的,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式一旦啟動,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 2、財產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結案件被中止
進入破產程式後,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未審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1)指定財產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3)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4)責令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5)授權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6)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7)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8)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