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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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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整頓(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目錄

什麼是破產整頓

  破產整頓是指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為了扭轉虧損、清償債務,避免破產宣告,根據已生效的和解協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整頓計劃和方案,在法院和債務人會議的監督下開展的調整事務、改善經營管理、恢復償債能力的活動。

破產整頓制度的特征

  1、破產整頓是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的預防措施。它是在債務企業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情況下,適用的拯救企業的法律手段

  2、破產整頓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定期限進行。破產對整頓制度的適用條件,整頓的申請人,申請期限,整頓程式開始的條件,以及對整頓的監督、整頓的期限、整頓的終結鬲、終結方式、後果等各個階段或各方面的程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程式,整頓就不能開始或正常的進行。破產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期滿,無論整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整頓即告終結。

  3、破產整頓以和解成立並生效為前提並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的認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認可,則整頓不能開始。如果在整頓期間出現違反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則應予終結;根據現行破產法規規定和現行體制,部分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仍然是企業整頓的申請權人和主持人,企業的整頓活動由其直接領導和組織實施。

  4、破產整頓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為了保證整頓在符合法院程式,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運行,破產立法把整個整頓過程置於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之下。

破產整頓程式的不足[1]

  我國破產整頓程式中的不足之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範圍太窄 我國破產整頓的規定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造成了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擠中與其他企業的地位不平等,造成了不平等競爭的局面,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只給予全民所有制企業整頓能力,違背了公平的原則。

  2,整頓原因不夠寬泛。我國的破產整頓僅限於破產中的整頓,整頓以破產程式開始為前提,整頓制度的目的不能在更廣泛的領域實現。排除破產原因之外的整頓原因,不能使整頓制度以社會利益為重的宗旨凸顯,相反,也不利於整頓制度自身的發展和完善3,整頓制度的獨立性不夠。我國和解與整頓台二為一,二者互為條件和前提而混同一體,因為和解的本身缺陷.整頓程式的獨立價值亦未能展現。尤其是和解和整頓混同,使和解中享有的權利,在整頓程式中可能喪失,反之亦然,從而削弱了其預防破產的功能。

  4.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權力過大。整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我國的破產整頓程式中的權力太大,不僅有申請權、整頓方案的擬定權,而且直接充當整頓人。主管部門往往是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干預整頓企業的經營事務,違背了政企分開的原則。

  5.破產整頓程式立法過於粗糙。僅從條文上看和解與整頓總共才六條。

  6.整頓申請權主體太單一,我國僅規定整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才有權申請整頓。把債權人、債務股東等排除在外,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股東等的合法權益。

破產整頓程式完善的對策[1]

  1.整頓程式獨立。縱觀國外破產整頓立法,或立於破產法之中,占有單獨章節,如美國;或立於公司法中,如日本和我國臺灣。將和解與整頓置於一處,而且互相混同的情況則獨創於中國。因此,借鑒西方國家破產立法經驗,分離和解與整頓制度,使破產法體系更加完備。

  2.擴大適用範圍。不以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來確定整頓程式適用與否,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只要其出現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一樣的法定整頓原因、具有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一樣事由的,也可申請破產整頓。

  3.拓寬整頓原因。我國整頓原因局限於破產原因,不利於保護多元的利害關係人。整頓原因除了破產原因之外·再加一個“有破產之虞時”,即有可能破產,但未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也可認為具備整頓原因。

  4.整頓程式中設立整頓機構。借鑒國外整頓機構設置,引人整頓人等概念和制度,加強對整頓程式的監督與管理一設立整頓人、監督人、關係人會議等整頓機構。整頓機構的設置體現為分權制衡的原則,關係人會議對整頓計划行使表決權,整頓人執行整頓計劃,監督人擁有檢查和對整頓人的調整權.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共同促成整頓程式的公正進行。

  5.限制別除權 整頓程式制度滲透現代破產法精神,以社會利益為重,強調以公權干預私權,從而更好地保障私權的實現。別除權在整頓程式中受到限制正是基於這樣的理由 我國和解協議申請受到限制也正是基於上述理由,傳統民法上“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在西方破產整頓程式中受到限制,但其私權仍受到相當程度的尊重和保障,這種適當的限制絕不是剝奪了其已有之債權。我國和解協議申請權債權人會議起主導作用,可是在整頓方案的表決上,債權人私權自治的原則卻沒有得到尊重.必須予以完善。

  6.放寬整頓申請人的範圍 現行申請人的單一化,不僅對債務人的保護不夠 也對債權人和其他各方的利益保護不夠。這不合國際慣例的規定,與破產整頓、預防破產的目的相悖。

  整頓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股東或董事 申請權主體應當多元化,整頓程式的啟動賦予關係人更多的主動權,提高了關係人自己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從而促成整頓程式的啟動機會,給整頓企業以更及時的制度性補救。

  7.明確整頓期間新增債務的認識和處理。整頓期問,因整頓人執行整頓計劃或其他正常活動費用,其目的是使債務人復興,拯救其免於陷入困境而使各方受益,使債務人得以再建事業,因此,這種新增費用是共益債權,由整頓人在債務人的資產中直接髓時支付。

  8.強化法院的地位。法院不僅在程式上有指揮權,而且也是整頓執行情況的監督人。

  總之,破產整頓程式是一種再建型程式,它彌補了破產和解程式的消極性缺陷,從更廣泛的範圍完善了破產制度,發展了破產法理論。破產整頓程式的研究對於我國當前的經濟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1.0 1.1 胡充寒,李積慶.我國破產整頓程式的缺陷及完善.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19捲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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