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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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督盤點[1]
監督盤點是指審計人員在盤點現場監督和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盤點過程而不直接進行盤點的方法,絕大部分實物證據都是採用監督盤點取得的。盤點時,審計人員親臨現場,由被審計單位的人員自己動手盤點,而審計人員只對盤點的過程進行監督以判斷清點結果的可靠性。在審計人員認為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對監督盤點所取得的盤點結果進行復點。突擊盤點是指審計人員在事先未通知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情況下突擊組織盤點工作。
監督盤點的實施[2]
在實際工作中,被審計單位的實物資產盤點多採用監督盤點的方式。監督盤點一般是註冊會計師不參與實際盤點過程,只是對盤點進行監督。對於貴重的物資,註冊會計師還可抽查復點。這樣,註冊會計師在監督盤點中的主要工作包括:
(1)確定盤點範圍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審計目標的要求,確定盤點的物資種類和時間範圍。一般地說,物資盤點範圍應限制在審計委托查證範圍以內。
(2)制定盤點計劃盤點進行以前,註冊會計師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制定盤點計劃併進行審查,必要時,註冊會計師也可親自動手制定盤點計劃,交被審計單位按計划進行盤點。盤點汁劃中應就盤點範圍、盤點的目的要求加以說明,同時也應列明盤點的時間要求等。
(3)監督盤點過程註冊會計師在盤點計劃執行過程中,根據盤點計劃的要求,監督盤點人員到位情況,監督度量器具使用情況,監督計劃執行進度情況等等。
(4)抽查盤點結果盤點結束後,根據具體情況,註冊會計師可對其認為有必要或一些貴重物品的盤點結果進行審查,採取復盤的方式,以檢查盤點結果的可靠性。
採取監督盤點的方法是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實物形態的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且與帳面數量相符,查明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等問題存在。但是,監督盤點法有其局限性,它只能對實物資產是否確實存在提供有力的審計證據,但卻不能保證被審計單位對資產擁有的所有權和資產價值完整性提供證據,因此,註冊會計師在監督盤點時應對實物資產計價和所有權另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