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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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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生態保險

  生態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為意外的或非故意的生態經濟危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依法應承擔賠償生態系統修複、環境污染治理或第三者損失責任為標的責任保險[1]

生態保險的由來和發展[2]

  生態保險一詞最早出現於俄文文獻中,1991年頒佈的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中載有生態保險的有關法規”。20世紀70年代初,前蘇聯出台了一系列生態法律和環境保護法規。首先對莫斯科市污染嚴重的造紙廠、製藥廠、化工廠進行轉產、合併、遷出。生態保險這一責任保險是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危險管理、生態經濟危險管理的有效方法。《生態保險原理》(1996)對生態保險的特點、內容、適用範圍、分別進行了闡述。2000年俄羅斯還出版了生態保險實務的專著。

  環境責任保險是生態保險的主要成分。環境破壞(污染)責任保險最先在美國實行。1966年以後,由於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投訴,以及監管部門支付大額污染清理費用的要求,迫使污染物排放者投保一般綜合責任保險(CGL),並獲得成功。70年代以來,美國一邊健全法律,一邊實行法定責任保險,相繼制定了保護環境的許多法律,有空氣清潔法案、水資源保護法案、有害物質控製法案、1980年綜合環境賠償責任法案(CERCLA超級基金)、1986年和1991年對超級基金審定修改,同時修訂了資源保護與勘探法案、安全飲用水法案、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案以及前面提到的法案。美聯邦政府超級基金由80年的16億美元,分別增加到86年的85億美元、91年的136億美元。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業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險種,污染責任保險和有限污染責任保險各有保單出售給投保人。在美國,如果工程項目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工程承包商在獲得工程合同之前,必須投保作為工程附加險的污染責任保險。

  從上一世紀60年代中期,英國和德國開始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英國實行法定和自願結合的污染責任保險,而德國兼用法定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從1991年1月1日起,德國根據環境責任法,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該法規定,特定設施的擁有人必須採取一定的預防保障措施,並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否則,主管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此設施運行,設施擁有人有可能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我國開展污染責任保險是迫於有關國際法準則的壓力。因為運載2千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必須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1991年,保險公司和環保部門聯合推出污染責任保險,首先在大連試點,後來在沈陽、長春、吉林等市相繼開展。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險種單一,僅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只在幾座城市開展,投保企業少。以1993年為例,污染事故2761起,直接經濟損失2.17億元,賠償金額僅24萬元。遠遠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滯後於保險業的發展。

生態保險的特點[1]

  (1)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除受害者的人身傷害、健康受損、財產損失外,還有危害生態環境的公眾責任。

  生態保險是環境侵權行為人(即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經濟活動造成環境損害而應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形式。其性質是基於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範侵權損害風險的法律技術。它以無過失責任和絕對責任為基礎,包含了契約、侵權和賠償三層法律關係。生態保險具有分攤損失、補償損失的功能。強制可能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的產業投保生態保險,所收保費彙集成生態保險基金。一旦某一個或若幹企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從生態保險基金向受害者支付損失賠償。這體現了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分攤損失、補償損失、資金再分配的功能。生態保險具有防災減損、生態補償環保投資的功能。在我國實行生態保險制度,強制從事危險產業的經營者和有可能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投保生態保險,不僅可以加大節能降耗、治理污染,提高生態保護、改善環境的力度,而且會大大增加生態保護的參與者。因為要依法追究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責任,投保者必須提高自身的環保意識。投保者繳納的保險費和各級政府撥付的專款組成生態保險基金,用於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和政策保險的發展,支持環保產業,修複被破壞的生態系統和治理污染。

  (2)生態危險的異質性導致保險費率差異化,投保企事業單位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損失大小的不同,使得保險入要對每一承保標的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單獨確定保險費率以降低風險,釐定的費率要“個性化”。氣體、水體、土壤、公共場所和居室污染的危險在某些條件下同質,在另一些條件下不同質;不同的有害氣體毒理學危險也不同質。例如,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突變性、致畸形、致癌性j互不同質。水體中有危險不同質的有害污染物、土壤中的污染危險和居室中的污染危險也常有不同的異質性。所以要建立歷史經驗資料庫來評估風險損失,保險費率的釐定要由專業人員估算。還需要根據被保險人安全生產經營狀況劃分等級,實行差別浮動費率制。

  (3)近因原則只適用於某些突發事件,而不適用於另一些突發事件。例如,_久湖、滇池等富養化程度較高的流域、湖泊,藍藻大規模暴發是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但是對造成損失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很難局限為某一個,但可以適當排序,劃定為若幹個。近因原則也不完全適用於累積性事件。造成損害的肇事者往往不是一家,需要分清責任主次,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來確定給第三者補償的損失金額是多少。

  (4)廣泛使用代位追償權。遭受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弱勢群體,往往人數眾多。他們很難承受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來為自己討回公道。而且修複生態系統應及時,以免年久失修,或預防生態破壞的發生,都需要資金。因此要實施代位追償權。

  (5)一般來說,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區域廣,賠償數額巨大。必須安排再保險。

  (6)開展生態保險必須建立專門的生態保險法規。鑒於我國在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生態破壞現象頻繁發生,加工、生產、建築、經營等經濟活動中污染無孔不入,生態破壞損失事故和環境污染損失事故不斷發生。生態保險的險種之多不亞於任何一個其他類別的保險險種。保險產品的設計就險種劃分,責任範圍與除外責任,生態風險評估、費率釐定,防災減損,代位追償原則的實施,索賠與理賠,環保產業的投資等諸事項要有較為詳盡、可操作性強的條款。

  (7)規定免賠額和補償上限。保險人為了生存與發展,為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規定適量的免賠額,設定最高補償金額,以限定自己的補償責任。

  (8)索賠時效的長期性。與普通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相比,生態保險的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潛伏時間長,原因複雜。因此,生態保險的索賠時效比一般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要長。應該研究、設立類似於美國的專業環境保護保險公司。

  (9)為了今後發展生態保險,建議政府和各級財政部門適量劃撥專款(在節能減排或環保費用中單列)作為後備基金。主要用於代位追償前的補償。

我國實行生態保險的必要性[2]

  在我國,生態危險每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我國實行生態保險制度,危險產業的經營者(核電、石油、化工、冶煉、印染、水泥、皮革、火電、製藥、造紙、煤制氣、天然氣開采、採礦、建築、安裝工程等污染嚴重或者破壞環境的產業、對人體健康可能有損的食品加工業)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投保生態保險,擴大了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參與者。因為要依法追究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責任,投保者必須提高自身的環保水平。近年來,我國環境糾紛案件呈逐年遞增的態勢,1998、1999、2000年依次為I8、25、30萬件。在眾多環境糾紛中,由於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不足,加之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多數受害人得不到賠償。開辦生態保險業務,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超額的經濟賠償責任,便可降低環境糾紛的交易成本,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付,可有效保障公民的權益。實行生態保險制度,可以提高決策層、企業、國民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順慶.生態保險及其目的、作用和意義(J).生態經濟:學術版.2009,1
  2. 2.0 2.1 王順慶.我國的生態危險管理與生態保險(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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