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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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Coal Resource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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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是指對煤炭企業因資源稟賦高及開發條件優越而產生超額利潤所課的稅負。
煤炭資源稅的改革優勢[1]
首先,能真實的反映煤炭價格的波動程度。從量計徵和從價計徵的主要區別在於:從量計徵最大的局限在於不能真實地反映煤炭的價格變動狀況,實施從價計徵後,資源稅征收的多少直接跟現行的煤炭價格相關聯,與煤炭市場價格呈現正相關的關係。
其次,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後,將促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開采。公平的稅負會使煤炭企業不得不權衡銷售價、開采成本、稅費、資金流之間的利弊關係,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資金用於煤炭資源的深入開采,有效減少在採礦過程中丟瘦揀肥、採厚棄薄、採易棄難等現象。隨著價格的逐漸提高,從價計徵的調控作用就體現得更加明顯,有效減少了煤炭資源開采中的浪費現象。
再次,由於煤炭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改為從價計徵後,還會帶來地方收入增加,可以有效緩解目前地方財政普遍緊張的情況。這也是目前甘肅、內蒙古等多省區著力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動力所在。長期以來,我國煤炭稅費種類繁多、稅收和行政性收費項目疊加,給煤炭行業帶來沉重負擔。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巨集介紹,在各省份本輪開始清理涉煤收費項目以前,我國涉煤的各類稅費項目不少於109項,稅費負擔水平約占煤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5%左右。
煤炭資源稅的發展[1]
我國於1984年開徵資源稅,設立資源稅的初衷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最初,主要對開采天然氣、石油、煤炭的企業開徵,按照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徵稅。1994年,我國對原有資源稅進行了改革,形成現有資源稅,徵稅範圍擴至7個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全部實行從量計徵。其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產品。
2011年11月1日開始,原油和天然氣採用從價定率,稅率為銷售額的5%-10%。剩餘稅目為從量定額征收,目前煉焦煤需繳納資源稅8元/噸,動力煤的稅額標準根據省份的不同略有差異,一般在2-4元/噸,這大約相當於坑口煤價的1%。
2014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按照國務院部署,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