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旅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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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旅游資源(Hot Spring Tourism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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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旅游資源是溫泉旅游地賴以發展的主要物質基礎,是產生旅游引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決定溫泉旅游開發選址進而溫泉旅游產業聚集的客觀必要條件。資源吸引客源,由此吸引住宿企業、旅行社、旅游品商店、餐飲、娛樂等企業集聚。溫泉旅游資源包括溫泉資源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兩大部分。[1]
溫泉旅游資源的特點[2]
泉水是一種地下水的外流,而溫泉一般是指水溫高於25℃的泉水。溫泉的分類依據不同,劃分的種類也不同。按水溫,可分為微溫泉(26~33℃)、溫泉(34~37℃)、熱泉(38~42℃)、高溫泉(大於43℃)。而低於25℃ 的則稱為冷泉,一般不把它列入溫泉範圍。但世界各國對溫泉界定的水溫臨界標準不完全一樣,如義大利、法國、德國等歐洲國家是20℃,美國是21℃,而我國、日本、南非則都是以25℃為標準。還有一種標準是,梵谷於當地年均水溫5℃以上者,即可稱之為“溫泉”。此外,按所含化學成分,可分為礦泉水和淡泉水。而礦泉水中又可按其鹽類成分分為重碳酸鹽泉、硫酸鹽泉和氯化物泉等多種。按其酸鹼度,可分為酸性泉(pH值2~4)、弱酸性泉(pH值4~6)、中性泉(pH值6~7.5)、弱鹼性泉(pH值7.5~8.7)和鹼性泉(pH值8.5~10)。按所含氣體成分,可分為氡泉、碳酸泉和硫化氫泉。按活性離子成分,可分為鐵泉、碘泉、溴泉、砷泉和硅酸泉等。溫泉不僅具有造景、育景的特殊功能,而且有飲用及療養、治病等醫療保健價值。自古以來,有溫泉的地方往往成為人們紛至沓來的度假勝地。
溫泉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3]
溫泉作為一種能自然補給的可再生資源並非用之不竭,地下水補給亦需要一定的過程和時間。然而,我國溫泉旅游景區普遍存在溫泉資源過量開采、浪費極大和環境破壞的狀況.溫泉旅游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不利於溫泉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溫泉旅游景區應科學合理地利用溫泉資源,註意保護溫泉旅游環境,提升溫泉旅游品質.
一、綜合利用溫泉水
溫泉資源綜合利用率低且浪費極大,例如在“澡堂經濟”下,地熱(溫泉)產業鏈短,近一半的熱量隨廢水排放而流失,尚未建立節水和綜合利用體系。 有條件的地方不僅可以利用溫泉發展旅游,還可充分利用溫泉的綜合價值,為社區服務。一些地方可利用地熱發電,具有成本低廉、不用鍋爐和燃料、不污染空氣、節約能源等優點,還能為工業及居民提供熱水、熱氣,可節約生產投資,解決取暖問題。寒冷的地區可利用溫泉,生產溫室蔬菜、孵化、冬季養魚及其他副業生產。另外,達標排放的溫泉水還可迴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做到溫泉水資源的減量化、再生產、再利用。
二、溫泉水污染防治
溫泉是極易被污染的旅游資源,污水回灌、地下水位下降、鹽鹼化等都會對溫泉造成嚴重的破壞,甚至直接影響到溫泉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一些旅游區由於當地經濟實力有限,或者項目設計時考慮不周,沒有合理配置規模較大的污水處理設施,沒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部分從業企業使用了自來水加熱、添加化學物質的不當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溫泉旅游開發企業應使用先進的尾水處理技術及設備,確保溫泉水使用後的達標排放。
三、人工補給
在溫泉區採用人工回灌,可以明顯增大地下熱水開采量,甚至實現溫泉的人工自流。溫泉水的人工補給能保持使用量與回灌量 1∶1 的比例最為恰當。當然,應針對溫泉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合理確定回灌比例,介於 0.6∶1~ 0.8∶1 較為符合可持續利用的目的.溫泉水還未出露前,含水層中水的流速緩慢且水溫變化幅度小,因此,可用回灌方法改變地下水的溫度,提高地下水的冷熱源儲存效率。具體做法是,冬季向地下水灌入溫度很低的冷水,到夏天時溫泉水就會天然降溫;夏季則向地下灌入溫度較高的水,到冬季時出露的溫泉水就會自然升溫。這樣,溫泉水的溫度就得到自然調節,還可有效配合溫泉旅游的淡旺季。
四、合理開采、適度使用
一些地方的溫泉由於過量開采,溫泉水資源儲量開始下降,有的甚至出現了天然露泉成為涸泉、死泉或無水熱活動等跡象,有的導致地面沉降、鹹水入侵,嚴重損害了地方的生態系統.按照各地的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溫泉水的實際使用量與批准使用量的比例應適中。低於或等於批准使用量應最為可行。當然,一般使用天然自涌溫泉而不採用鑽井開采的,應儘量利用,並不一定有限制使用量。
五、實行旅游溫泉品質認證制
為避免溫泉旅游開發中的不規範及破壞環境的行為,有必要考慮實行旅游溫泉品質認證制度,制定有關溫泉品質方面的評價技術及標準,以此規範溫泉旅游市場。
當把天然溫泉或人工開采的地熱水用作休閑、度假、療養、房地產開發目的時,應進行旅游溫泉品質認證,評價溫泉品質,確保溫泉品質的真實性.溫泉品質評價指標應從溫度、微量元素品種和含量、地熱儲量級別、允許開采量的規模、總溶解固體量多少、礦化度、水質和環境衛生達標狀況、回灌技術與能力、資源綜合利用效益等方面綜合評價,劃分出評價等級,並要求溫泉地標示不同品質的療養功效,區分有害物質與無害物質。未獲得旅游溫泉品質標識的單位及場所,不應在經營場所及其所有宣傳材料上標註“溫泉“”旅游溫泉”“天然溫泉”“生態溫泉“”溫泉”或“礦泉SPA“”醫療礦泉”等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