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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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品(Mixed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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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品的概念和特點[1]
混合物品是指處於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間的產品或服務,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質。這類物品可以由個別消費者占有,因此具有競爭性;但又具有外部性,即這類物品的消費會產生外部效應,而其他消費者無法拒絕或排除這種效應,因此具有公共性。
混合物品的分類[2]
1、擁擠性的公共產品(Congestible Public Goods),也即公共池塘產品。它是指那些隨著消費者人數的增加而產生擁擠,從而會減少每個消費者可以從中獲得的效益的公共產品。它們雖然為整個社會成員所共用,但在消費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也就是說,這種產品在消費者的人數達到擁擠點之後,消費者人數若再增加,其邊際擁擠成本不為零。例如,擁擠的公路、橋梁、火車車廂,即將超負荷的電網等。以擁擠的公路為例,當行駛的車輛達到一定數量之後,追加車輛就會阻礙交通,甚至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要想擴大車流量,就應加寬或再建公路,就須增加成本費用。
2、價格排他的公共產品(Price—exc]udable Public Goods),也即俱樂部產品。它是指那些效益可以定價,從而在技術上可以實現排他的公共產品。其特征是:其一,它在效用名義上向全社會提供,即誰都可以享用;其二,受益上是排他的,即誰支付其價格誰才能受益。這類產品如公園、游樂場、影劇院。醫院和學校也是這類產品,一方面,誰都可以進醫院就醫、進學校學習,而且就醫、上學會帶來正的外部效應;另一方面,醫院、學校的收費制,又使那些不願付款的人享受不到醫療和教育的服務。
混合物品的供給[2]
擁擠性公共產品,只有在消費者達到一定數量之後,其消費才有競爭性,而在此之前,則不具有競爭性。這就意味著,為了防止過度擁擠,通過收取費用也可以在技術上實現排他。既然如此,市場提供或政府提供都是可以選擇的方式。至於哪個更好,是以政府提供為主,還是以市場提供為主,則可視其具體情況而定。如公路、橋梁、公共設施的建設,通常以政府的稅收為資金來源,並由政府部門經營,而這些公共產品的使用者、受益者則要向政府交納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的代價;諸如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物品通常是由私人部門出面提供,但其建設和經營的資金,一方面來源於向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由政府給予補貼,否則就會因正外部效應的外溢而導致供給不足。所以在這類產品或勞務的供給中,市場因素與政府的財政因素兼而有之。
- 2、價格排他性公共物品的供給
價格排他的公共產品,在技術上可以實現排他,但其生產和消費很有可能會產生外部效應,而且是正的外部效應。這類物品如果是由私人部門通過市場提供,由此而帶來的外部效應,必須由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否則很可能會出現供給不足。如果由政府部門直接出資經營,往往也要利用市場的價格機制,通過市場的銷售渠道提供出來,如私人或公共的醫院、學校、大型交通設施等方面的供給即是如此。但是,無償供給的情況並不多見,因為如果免費供應,其結果必然是過度消費,也會帶來福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