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擠性公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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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擠性公共產品(Congestible Public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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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擠性公共產品也稱公共池塘產品。它是指那些隨著消費者人數的增加而產生擁擠,從而會減少每個消費者可以從中獲得的效益的公共產品。它們雖然為整個社會成員所共用,但在消費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
也就是說,這種產品在消費者的人數達到擁擠點之後,消費者人數若再增加,其邊際擁擠成本不為零。例如,擁擠的公路、橋梁、火車車廂,即將超負荷的電網等。以擁擠的公路為例,當行駛的車輛達到一定數量之後,追加車輛就會阻礙交通,甚至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要想擴大車流量,就應加寬或再建公路,就須增加成本費用。
擁擠性公共產品的均衡[1]
擁擠性產品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擁擠成本是由消費者承擔的。在一定的擁擠性產品供應水平下,隨著消費者群體的增加,原有的消費者因擁擠成本的產生所獲得的消費收益將會降低。同時。擁擠性產品的成本是由所有消費者共同承擔的,這樣,隨著消費者群體的增加,每個消費者所承擔的成本將有所降低。
因此,隨著消費者人數的增加,會產生兩種效果:一方面,每個消費者由於承擔擁擠成本而產生的消費收益遞減;另一方面,每個消費者需分攤的平均成本逐步下降。只有當消費者人數增加所引起的每個消費者消費收益的遞減與平均成本的降低相等時,擁擠第童公共產性公共產品的消費者規模才達到了最佳。
擁擠性公共產品與非擁擠性公共產品[2]
擁擠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效應)隨消費者數量的上升而遞減,如道路、橋梁、博物館、圖書館等。擁擠性公共產品產生的根源在於其受益範圍的空間限制,或者說服務範圍的有限性。非擁擠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同消費者的數量無關,例如國防,不會因人口的增加而導致效應的下降和邊際成本的上升。大部分地方公共產品曲於其受益具有一定的空間範圍限制,因而當該產品的消費者達到一定規模後,就產生了擁擠性,從而使消費者的效應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