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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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品(Mixed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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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品的概念和特点[1]
混合物品是指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类物品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因此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外部性,即这类物品的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其他消费者无法拒绝或排除这种效应,因此具有公共性。
混合物品的分类[2]
1、拥挤性的公共产品(Congestible Public Goods),也即公共池塘产品。它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益的公共产品。它们虽然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但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也就是说,这种产品在消费者的人数达到拥挤点之后,消费者人数若再增加,其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例如,拥挤的公路、桥梁、火车车厢,即将超负荷的电网等。以拥挤的公路为例,当行驶的车辆达到一定数量之后,追加车辆就会阻碍交通,甚至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要想扩大车流量,就应加宽或再建公路,就须增加成本费用。
2、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Price—exc]udable Public Goods),也即俱乐部产品。它是指那些效益可以定价,从而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的公共产品。其特征是:其一,它在效用名义上向全社会提供,即谁都可以享用;其二,受益上是排他的,即谁支付其价格谁才能受益。这类产品如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医院和学校也是这类产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进学校学习,而且就医、上学会带来正的外部效应;另一方面,医院、学校的收费制,又使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疗和教育的服务。
混合物品的供给[2]
拥挤性公共产品,只有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其消费才有竞争性,而在此之前,则不具有竞争性。这就意味着,为了防止过度拥挤,通过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技术上实现排他。既然如此,市场提供或政府提供都是可以选择的方式。至于哪个更好,是以政府提供为主,还是以市场提供为主,则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公路、桥梁、公共设施的建设,通常以政府的税收为资金来源,并由政府部门经营,而这些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受益者则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的代价;诸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物品通常是由私人部门出面提供,但其建设和经营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由政府给予补贴,否则就会因正外部效应的外溢而导致供给不足。所以在这类产品或劳务的供给中,市场因素与政府的财政因素兼而有之。
- 2、价格排他性公共物品的供给
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但其生产和消费很有可能会产生外部效应,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这类物品如果是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由此而带来的外部效应,必须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否则很可能会出现供给不足。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经营,往往也要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市场的销售渠道提供出来,如私人或公共的医院、学校、大型交通设施等方面的供给即是如此。但是,无偿供给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如果免费供应,其结果必然是过度消费,也会带来福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