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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信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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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涉稅信息共用

  涉稅信息共用有兩層含義:

  一方面是指涉稅信息在稅收系統內部即國稅與地稅之間共用;

  另一方面指涉稅信息在稅收系統與其他部門(工商、財政銀行、工商、海關、司法、國土等部門)之間共用。

  涉稅信息共用是對多部門涉稅信息的集成和整合,極大地豐富了涉稅信息,提高了其時效性和準確性;在多部門間配置涉稅信息有利於加強稅務系統、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海關、司法機關協作聯動,多維度地優化稅源監控,改善納稅環境。

我國涉稅信息共用的問題

  目前,我國涉稅信息共用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嚴重影響了徵管質量和效率。

  1、涉稅信息共用缺乏法律支撐。現行《稅收徵管法》沒有規定銀行等機構有對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這既意味著稅務機關除非涉稅案件,否則無權查詢公民的存款賬戶等涉稅信息其他政府部門也沒有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和動力,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真實、完整的涉稅信息。

  2、條塊分割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難以實現涉稅信息共用。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普遍實現了管理信息化,建立稅務機關、 納稅人與外部信息提供者之間及時、暢通的信息渠道,有利於提高徵管效率。但是,我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成果缺乏統一規劃,出現條塊分割,如國地稅系統不同、各地地稅系統不同,這給稅務機關內部尤其是跨系統、跨地區涉稅信息共用設置障礙。

  3、大量涉稅信息以紙媒形式存在。納稅人重覆提供涉稅信息情況大量存在,而沒有充分實現涉稅信息影像化,以利於信息共用

  4、涉稅信息沒有充分利用。目前,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沉積了大量的涉稅數據,有些數據也是其他部門或機構所需的,但囿於保密因素或是缺乏互通共用的理由,往往沒有加以充分利用,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就難以發揮它信息溝通的重要功能。

涉稅信息共用的國際比較

  發達國家和地區,尤其是OECD國家,涉稅信息共用機制相當完善。

  1、強制要求第三方提供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在充分利用納稅人申報信息的基礎上註重利用銀行、海關、雇主等第三方信息,以相互核對。所有OECD國家中,雇主都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說明其支付雇員工薪的金額,多數OECD國家要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向特定納稅人所做利息支付的信息。

  2、強化對銀行涉稅信息的報告義務。如美國法律規定,銀行、財產保險部門都必須定期將本身及發生經濟聯繫的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傳給聯邦、州、地方稅務部門,稅務機關能有效搜集獲取納稅人的交易、收入支出等重要稅收信息。對現金交易,發達國家尤其嚴格限制,要求銀行履行相關義務。例如,美國財政部為了防止現金交易逃稅,要求對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 現金存取和兌換業務,銀行應當取得客戶的書面報告,並上報財政部下屬的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同時客戶在存入一定數額以上的現金時,銀行必須取得客戶證明其現金收入合法的書面資料。

  3、涉稅信息對外共用程度高。發達國家通常利用其健全的金融制度和發達的信息技術,在銀行、證券、海關、法院、稅務、財政等部門建立信息共用機制,各個部門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查詢納稅人的稅收信息。例如,美國IRS下設東海岸國家計算中心和 10個徵稅服務中心(計算中心),與相關部門建立了嚴密的信息共用網路,有力促進了稅收徵管的信息化。

涉稅信息共用的完善對策

  1、做好頂層設計,在修訂《徵管法》過程中從法律層面上加強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的能力,強化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共用義務。

  2、強化金融機構的涉稅信息報告義務,尤其是大額資金往來以及一定金額的現金交易,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便於監控稅源變化。同時,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相關涉稅信息的接收利用平臺,並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公司的電腦聯網,強化涉稅信息採集、利用。

  3、建立全國國稅、地稅部門統一的信息化平臺,全面建立徵管信息影像系統,逐步實現全國涉稅信息大集中。目前,要以推進“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和實施為契機,打破條塊分割的格局,加快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大集中,既要實現國地稅之間納稅人的信息共用,也要實現跨地區納稅人信息共用,也為未來房產稅、個人所得稅改革奠定數據基礎。

  4、建立涉稅信息外部共用機制。現代信息社會,社會治理對信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涉稅信息往往也是社會治理中工商、國土房產、社保、法院等其他部門經常需要用到的必備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相關利用和保密制度,促進涉稅信息外部共用,提高涉稅信息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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