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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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共享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内部即国税与地税之间共享;
另一方面指涉税信息在税收系统与其他部门(工商、财政、银行、工商、海关、司法、国土等部门)之间共享。
涉税信息共享是对多部门涉税信息的集成和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涉税信息,提高了其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多部门间配置涉税信息有利于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多维度地优化税源监控,改善纳税环境。
目前,我国涉税信息共享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严重影响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1、涉税信息共享缺乏法律支撑。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这既意味着税务机关除非涉税案件,否则无权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也没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和动力,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纳税人真实、完整的涉税信息。
2、条块分割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难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实现了管理信息化,建立税务机关、 纳税人与外部信息提供者之间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但是,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成果缺乏统一规划,出现条块分割,如国地税系统不同、各地地税系统不同,这给税务机关内部尤其是跨系统、跨地区涉税信息共享设置障碍。
3、大量涉税信息以纸媒形式存在。纳税人重复提供涉税信息情况大量存在,而没有充分实现涉税信息影像化,以利于信息共享。
4、涉税信息没有充分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沉积了大量的涉税数据,有些数据也是其他部门或机构所需的,但囿于保密因素或是缺乏互通共享的理由,往往没有加以充分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就难以发挥它信息沟通的重要功能。
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OECD国家,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相当完善。
1、强制要求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基础上注重利用银行、海关、雇主等第三方信息,以相互核对。所有OECD国家中,雇主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说明其支付雇员工薪的金额,多数OECD国家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向特定纳税人所做利息支付的信息。
2、强化对银行涉税信息的报告义务。如美国法律规定,银行、财产保险部门都必须定期将本身及发生经济联系的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如实地传给联邦、州、地方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能有效搜集获取纳税人的交易、收入、支出等重要税收信息。对现金交易,发达国家尤其严格限制,要求银行履行相关义务。例如,美国财政部为了防止现金交易逃税,要求对于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 现金存取和兑换业务,银行应当取得客户的书面报告,并上报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同时客户在存入一定数额以上的现金时,银行必须取得客户证明其现金收入合法的书面资料。
3、涉税信息对外共享程度高。发达国家通常利用其健全的金融制度和发达的信息技术,在银行、证券、海关、法院、税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询纳税人的税收信息。例如,美国IRS下设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 10个征税服务中心(计算中心),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严密的信息共享网络,有力促进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
1、做好顶层设计,在修订《征管法》过程中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强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
2、强化金融机构的涉税信息报告义务,尤其是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便于监控税源变化。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关涉税信息的接收利用平台,并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公司的计算机联网,强化涉税信息采集、利用。
3、建立全国国税、地税部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征管信息影像系统,逐步实现全国涉税信息大集中。目前,要以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和实施为契机,打破条块分割的格局,加快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既要实现国地税之间纳税人的信息共享,也要实现跨地区纳税人信息共享,也为未来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数据基础。
4、建立涉税信息外部共享机制。现代信息社会,社会治理对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涉税信息往往也是社会治理中工商、国土房产、社保、法院等其他部门经常需要用到的必备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相关利用和保密制度,促进涉税信息外部共享,提高涉税信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