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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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型財政就是一種貫徹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方略,進一步完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嚴格按照法規制度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體制體系,嚴格遵循規範流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全面提高財政工作的法治化和規範化水平,確保依法理財和規範理財的新型公共財政管理模式。[1]
法治型財政的理論依據[1]
1.公共財政理論。這一理論認為,由於現實經濟中並不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市場失靈的狀態普遍存在,必須靠市場以外的力量(主要是政府)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公共需求的不足,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具有相對固定和明確的邊界,顯然,這一邊界不能隨意劃定,必須由相關部門予以法律規範。
2.行政控權理論。這一理論認為,行政權力本身具有一定的擴張性、侵害性特征,如不對行政權力進行理性的規制和約束,行政權力往往被濫用而致使行政相對人遭受損害,社會公民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因而必須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同樣,財政權力作為一項重要的政府權力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中最優的控制手段就是法治。
3.財政民主理論。這一理論認為,為了防止政府機關濫用“公共”的名義,必須引入民主的機制,由人民自己決定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過何種途徑實現,人民對重大的財政事項擁有參與權、知情權、決定權。為保證人民的參與權、知情權、決定權的行使,必然要求規範理財和依法理財。
法治型財政與法制型財政的區別[2]
法制型財政與法治型財政主要有四個區別點:
一是法制型財政主要指靜態的財政運行規則及其體系,而法治型財政所講的法除靜態的財政法律、法規及其體系之外,還包括動態的財政立法、行政執法以及依法理財等活動。
二是法制型財政中所講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專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型財政中所講的法制單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財政行政得以正確適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三是法制型財政中財政法律、法規與民主的關係既可以是與民眾的意志相統一,體現了民眾意志的法,也可以是與民眾相對立,是統治者統治民眾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型財政的財政法律、法規完全體現的是主權在民、為民謀利。
四是法制型財政並不必然地排斥人治,財政行為有很大自由伸縮度和彈性空間。而法治型財政對權力的約束和規範卻是完全的、絕對的,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財政行政行為必須建立在依法授權基礎上,而且權力配置上會合理劃分,相互制約。
綜上,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需要的是法治型財政,而不是單純的法制型財政。法制型財政可以存在於奴隸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和社會主義的任何的社會形態之中,而法治型財政只能存在於民主政治的社會形態中。因此,現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和依法理財,法治型財政建立在良好的財政法律法規的制定與遵守以及確保法的適用與遵守的完善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的存在為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