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型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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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型财政就是一种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方略,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体系,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全面提高财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理财和规范理财的新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1]
法治型财政的理论依据[1]
1.公共财政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失灵的状态普遍存在,必须靠市场以外的力量(主要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公共需求的不足,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具有相对固定和明确的边界,显然,这一边界不能随意划定,必须由相关部门予以法律规范。
2.行政控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扩张性、侵害性特征,如不对行政权力进行理性的规制和约束,行政权力往往被滥用而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害,社会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同样,财政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中最优的控制手段就是法治。
3.财政民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为了防止政府机关滥用“公共”的名义,必须引入民主的机制,由人民自己决定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人民对重大的财政事项拥有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为保证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必然要求规范理财和依法理财。
法治型财政与法制型财政的区别[2]
法制型财政与法治型财政主要有四个区别点:
一是法制型财政主要指静态的财政运行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型财政所讲的法除静态的财政法律、法规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财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依法理财等活动。
二是法制型财政中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型财政中所讲的法制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财政行政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三是法制型财政中财政法律、法规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型财政的财政法律、法规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为民谋利。
四是法制型财政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财政行为有很大自由伸缩度和弹性空间。而法治型财政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财政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授权基础上,而且权力配置上会合理划分,相互制约。
综上,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型财政,而不是单纯的法制型财政。法制型财政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型财政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依法理财,法治型财政建立在良好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