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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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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職業群體

  法律職業群體是指各種與法律有關的工作的總稱,又指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即法律職業者,包括、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教師等。

法律職業群體的內容

  實質意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指法律職業群體中構成人員通過專門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從而形成具有類似的法律知識背景、相通的法律思維方式、統一的法律語言的職業共同體,並以此為基礎,通過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長期參與社會法治建設,促使職業道德倫理標準日趨一致,最終形成法律信仰合一的共同體。

  法律職業群體的三大結構組織結構制度結構和文化結構。組織結構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法律顧問和法學教研人員,他們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行業協會。同時,提出法律職業邊緣群體的問題。法律職業群體有自己的制度化模式,它們在內容坤現為組織制度、執業制度、激勵制度、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在形式上體現為法律、法規、行規、職業道德等關於法律職業群體的規定。法律職業群體的文化結構體現為法律思想文化和法律職業文化兩個部分。其中,思想文化在結構上有縱向和橫向之分,職業文化則有職業制度、職業技術、職業傳統三個部分。

  法律職業群體的整體功能是社會整合功能,其目標是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良好並促進社會法治狀態的建立和完善。法律職業群體的部分功能包括:政治制約功能、法制維護功能、社會服務功能、文化促進功能等。法律職業群體的維繫,不僅在於工作上的推動,更在於精神上的融合。同時,與其他群體相比,法律職業群體具有職業類型的多樣陛、組織層次的多重性和從業人員的一、組織結構“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白行”。法律與法律家是相伴而生的。強調近代法制合理化過程中“人”的因素的學說史可以追溯到馬克斯·韋伯。他指出:能把當事人的主張準確無誤地翻譯成法庭標準用語的律師、能創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並使之得到審判官承認的法律顧問等是必不可少的。同時,職業法律家也是加強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條件。法律職業群體構建的基礎在於扮演不同職業角色的群體成員複雜性等特點。

法律職業群體的措施[1]

  (一)打破思維的隔閡。從前文引用的山東調研結果來看,目前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障礙主要體現在思維上,共同體內部長期存在“不應該”、“不可能”、“不可能”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等負面思維,嚴重影響了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進度。實際上,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有百益而無一害,而且也是法治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構成及標誌,這一觀念理應貫通到每一位法律人的思維當中,也應落實到每一位法律人的行動之中。加快構建共同體的進度需要每一位共同體的成員打破思維的隔閡,消除不必要的負面觀念,本著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推動法治進程的良好願望進行溝通、解決問題。法出同源,我們都在為捍衛法治、為捍衛法律自主性而貢獻一份力量,而不應將主要力量用於解決內部摩擦、相互抵觸這些方面。

  (二)進行換位思考。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法學家,都應多進行換位思考,進行“如果我是……我會……”,這一做法很有裨益。多進行換位思考,可以幫助每一位共同體成員彼此理解、充分信任,有助於妥善解決問題;多進行換位思考,就不會再出現“法官打律師”、“律師打法官”這種極大損害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負面事件;多進行換位思考,進一步打通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之間的交流渠道,有利於對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正面形象。

  (三)完善內部流動制度。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已經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流動奠定了良好基礎,更進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流動制度,目前,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開選拔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人選暫行辦法》(中組發[2008]25號)規定:公開選拔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人選,面向社會從具備任職條件和資格的人員中選拔,由省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因此包括律師、法學家在內的其他法律工作者進入司法隊伍成為法官、檢察官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原吉林大學法學院張文顯教授被任命為吉林高院院長、執業二十年的李漢宇律師被任命為貴州省高院副院長等先例,但這些例子仍是鳳毛麟角,不具普遍意義。因此仍需要不斷突破思維上的障礙以及建立和細化遴選、監督機制等措施的步步緊跟及充分保障,才能促使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內部流動具有實際操作性、規範性及科學性。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流動制度的建立及拓寬,幫助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獲得全面瞭解其他法律職業的機會,不僅增強了職業能力水平,拓寬思維,也有助於平衡各方地位,增加成員相互間的尊重和理解。

  (四)構建溝通交流平臺。目前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缺乏溝通交流平臺,因法律規定,律師不能與法官、檢察官私下接觸,建議由政法委、司法主管部門以及律師協會聯合牽頭建立定期交流的平臺,對特殊疑難案件、法律解釋、法理研討等方面進行探討交流,形成有價值的理論文章,從而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去偽存真、達成共識,不斷提高法治建設水平。

  (五)建立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一方面應提高法律職業準入門檻,另一方面對法律職業素質以及職業道德水準提出高要求、高標準,以此建立法律人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這不僅有助於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整體水平,減少能力短板、提高法治水平,也從側面增加共同體內部流動的可能性和幾率,進一步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科學構建以及充分融合。

參考文獻

  1. 陳稚華.打破隔閡,換位思考——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之我見[J].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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