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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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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教师等。

法律职业群体的内容

  实质意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指法律职业群体中构成人员通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从而形成具有类似的法律知识背景、相通的法律思维方式、统一的法律语言的职业共同体,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长期参与社会法治建设,促使职业道德伦理标准日趋一致,最终形成法律信仰合一的共同体。

  法律职业群体的三大结构组织结构制度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法律顾问和法学教研人员,他们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同时,提出法律职业边缘群体的问题。法律职业群体有自己的制度化模式,它们在内容坤现为组织制度、执业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在形式上体现为法律、法规、行规、职业道德等关于法律职业群体的规定。法律职业群体的文化结构体现为法律思想文化和法律职业文化两个部分。其中,思想文化在结构上有纵向和横向之分,职业文化则有职业制度、职业技术、职业传统三个部分。

  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功能是社会整合功能,其目标是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良好并促进社会法治状态的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群体的部分功能包括:政治制约功能、法制维护功能、社会服务功能、文化促进功能等。法律职业群体的维系,不仅在于工作上的推动,更在于精神上的融合。同时,与其他群体相比,法律职业群体具有职业类型的多样陛、组织层次的多重性和从业人员的一、组织结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白行”。法律与法律家是相伴而生的。强调近代法制合理化过程中“人”的因素的学说史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他指出:能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等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法律职业群体构建的基础在于扮演不同职业角色的群体成员复杂性等特点。

法律职业群体的措施[1]

  (一)打破思维的隔阂。从前文引用的山东调研结果来看,目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思维上,共同体内部长期存在“不应该”、“不可能”、“不可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负面思维,严重影响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度。实际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有百益而无一害,而且也是法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及标志,这一观念理应贯通到每一位法律人的思维当中,也应落实到每一位法律人的行动之中。加快构建共同体的进度需要每一位共同体的成员打破思维的隔阂,消除不必要的负面观念,本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法治进程的良好愿望进行沟通、解决问题。法出同源,我们都在为捍卫法治、为捍卫法律自主性而贡献一份力量,而不应将主要力量用于解决内部摩擦、相互抵触这些方面。

  (二)进行换位思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学家,都应多进行换位思考,进行“如果我是……我会……”,这一做法很有裨益。多进行换位思考,可以帮助每一位共同体成员彼此理解、充分信任,有助于妥善解决问题;多进行换位思考,就不会再出现“法官打律师”、“律师打法官”这种极大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负面事件;多进行换位思考,进一步打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之间的交流渠道,有利于对外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面形象。

  (三)完善内部流动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已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奠定了良好基础,更进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制度,目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规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社会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因此包括律师、法学家在内的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司法队伍成为法官、检察官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原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文显教授被任命为吉林高院院长、执业二十年的李汉宇律师被任命为贵州省高院副院长等先例,但这些例子仍是凤毛麟角,不具普遍意义。因此仍需要不断突破思维上的障碍以及建立和细化遴选、监督机制等措施的步步紧跟及充分保障,才能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内部流动具有实际操作性、规范性及科学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流动制度的建立及拓宽,帮助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获得全面了解其他法律职业的机会,不仅增强了职业能力水平,拓宽思维,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地位,增加成员相互间的尊重和理解。

  (四)构建沟通交流平台。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缺乏沟通交流平台,因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法官、检察官私下接触,建议由政法委、司法主管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联合牵头建立定期交流的平台,对特殊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法理研讨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形成有价值的理论文章,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去伪存真、达成共识,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五)建立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一方面应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对法律职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准提出高要求、高标准,以此建立法律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水平,减少能力短板、提高法治水平,也从侧面增加共同体内部流动的可能性和几率,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科学构建以及充分融合。

参考文献

  1. 陈稚华.打破隔阂,换位思考——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我见[J].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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