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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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原則是對法務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具體進行業務處理的已經,是法務會計工作所必須遵守的規範和標準。
(一)合法原則
法務會計工作的開展要以法律規範為指引,涉及實體和程式合法兩方面。實體合法指法務會計的任務只是從技術角度對事項中的專業信息提出分析判斷意見,幫助法官和律師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評判法律問題不是它的任務。在美國聯邦民事和刑事訴訟規程中均有這樣的規定。程式合法指法律程式和會計程式要求不同,會計核算的基本程式是遵循會計準則,法律證據的收集要依照既定的法定程式。若缺乏法律知識,使本來很有證明力的證據因不合法收集而無法使用,結果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後果。
(二)懷疑原則
法務會計人員處理每個案件時均要持“懷疑一切”的態度,假設任何與所查案件有關的人都有犯罪的動機與可能性,並將其作為處理有關事項的原則,可以說這樣的原則是允許法務會計人員“大膽假設”。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欺詐無處不有,無時不有。
法務會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地發現、收集整理與所解決問題相關的證據,以求最大限度地揭露事實真相。這就決定了法務會計沒有程式化的工作程式,經常是憑藉已有經驗去調查,不放過任何一個微小跡象。當然,該假設是指法務會計人員自身應具備的職業精神,因為在沒有準確掌握事實和法院裁決的情況下,誰都不能斷定欺詐或違法行為的存在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獨立原則
法務會計人員在處理案件中會涉及到諸多人的利益,不免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這就要求法務會計人員要堅決以獨立的態度處理各種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影響,完全以自己的專業判斷得出結論,法務會計信息要公平公正地符合表述對象,避免傾向任何一方。獨立原則是法務會計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是法務會計人員的生命線。
(四)真實原則
要真實表述所反映的對象,法務會計就不能以自己的意圖隨意編造、刪減事實,要涵蓋所有的合法與非法信息。”各國法律都明確規定鑒定人、專家證人等訴訟參與者應對事實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承擔責任,這一點從反面說明瞭法務會計需要遵循客觀真實性原則。當然 可靠性是指應盡最大力量地接近事實,而不是指法務會計信息與事實要保持絕對一致。這是因為,一方面由於會計計量手段有其先天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學領域,“純粹的絕對的客觀真實,因人類自身認識的局限性也永遠不可能達到”,所以,我們認為,只要法務會計人員遵守了相關執業準則並盡了應有的職業義務,就可以得出其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若要求法務會計人員承擔超出其執業體系之外的其他義務,則屬於特殊的職業技能,除非特別聲明或另有規定,否則違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