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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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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务会计原则

  法务会计原则是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具体进行业务处理的已经,是法务会计工作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法务会计愿则的内容

  (一)合法原则

  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要以法律规范为指引,涉及实体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实体合法指法务会计的任务只是从技术角度对事项中的专业信息提出分析判断意见,帮助法官和律师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评判法律问题不是它的任务。在美国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程中均有这样的规定。程序合法指法律程序和会计程序要求不同,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是遵循会计准则,法律证据的收集要依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若缺乏法律知识,使本来很有证明力的证据因不合法收集而无法使用,结果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二)怀疑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处理每个案件时均要持“怀疑一切”的态度,假设任何与所查案件有关的人都有犯罪的动机与可能性,并将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原则,可以说这样的原则是允许法务会计人员“大胆假设”。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欺诈无处不有,无时不有。

  法务会计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发现、收集整理与所解决问题相关的证据,以求最大限度地揭露事实真相。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没有程式化的工作程序,经常是凭借已有经验去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微小迹象。当然,该假设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自身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因为在没有准确掌握事实和法院裁决的情况下,谁都不能断定欺诈或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独立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案件中会涉及到诸多人的利益,不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坚决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各种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完全以自己的专业判断得出结论,法务会计信息要公平公正地符合表述对象,避免倾向任何一方。独立原则是法务会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生命线。

  (四)真实原则

  要真实表述所反映的对象,法务会计就不能以自己的意图随意编造、删减事实,要涵盖所有的合法与非法信息。”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者应对事实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这一点从反面说明了法务会计需要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当然 可靠性是指应尽最大力量地接近事实,而不是指法务会计信息与事实要保持绝对一致。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会计计量手段有其先天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学领域,“纯粹的绝对的客观真实,因人类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也永远不可能达到”,所以,我们认为,只要法务会计人员遵守了相关执业准则并尽了应有的职业义务,就可以得出其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若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承担超出其执业体系之外的其他义务,则属于特殊的职业技能,除非特别声明或另有规定,否则违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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