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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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假設是指在特定的法務會計環境下,對法務會計活動的空間、時間和條件等做出的合乎情理的限定,是法務會計工作的前提條件。
(一)法律事項假設
法律事項假設是對法務會計空間範圍的界定,這一點錶面上看與會計主體假設相同,但是實質上二者卻並不相同。會計主體假設是對會計核算空間範圍的界定,即某一會計工作只屬於特定的單位或組織,這就決定了會計工作只是對它所屬單位或組織經濟事項的記錄彙報,某一會計工作不可能同時彙報不同主體的經濟事項,而法務會計工作的開展針對的是具體的實際的法律事項,這些法律事項中的會計問題有時候不僅僅只與一個會計主體相關,而是同時與多個會計主體相聯繫,這就表明法務會計的空間範圍假設不能採用會計主體假設,它針對的是與某一法律事項都相關的所有會計主體,所以我們在處理這類法律事項時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事項來具體劃定法務會計的空間範圍。
(二)貨幣計量假設
法務會計中的貨幣計量假設與會計學中的貨幣計量假設一致,這是因為貨幣作為主要的計量單位具有普遍性,日常生活中的財產物資的多少均以貨幣衡量,在會計核算中,我們以貨幣作為主要的計量單位且假設幣值不變,在法務會計中當我們處理與經濟有關的事項時也用貨幣衡量相關的糾紛金額和財產損失。
(三)獨立性假設
獨立性假設與審計獨立性類似,它是指法務會計工作在整個組織和實施過程中,要求法務會計人員既要保持形式上的獨立,也要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排除所有可能的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從收集整理資料到獲取審查證據直至最後形成結論都要貫徹。
(四)職業謹慎假設
這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在處理存在爭議的經濟利益事項時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努力降低職業風險。在資源有限或稀缺的情況下,受托者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違背委托人的意願,最終侵犯委托人的權益。所以,法務會計人員應特別註意這一點,對沒有把握的事情不輕易承諾,凡事應以事實為依據,遵守職業道德。
(五)可信賴假設
法務會計人員站在雙方當事人之外,以獨立的第三者看待問題,且具備應有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所以,一般來說得出的結論具有可靠性。
(六)欺詐留痕假設
欺詐留痕假設指的是任何舞弊欺詐行為必定會通過某些徵兆表現出來,這是由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繫性決定的。如資金的來龍去脈必定會在會計憑證和報表上反映出來,通過抽查憑證和分析會計報表就可以知道籌資和投資、債權和債務等基本情況,進而分析是否有挪用公款、貪污舞弊等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