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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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師最終的工作產品,是對法務會計師獲得信息的反映,應包括其在調查或審核中形成的意見、結論和發現。報告應該能說明法務會計師已經做了哪些工作,感覺重要的部分是哪些,其必須真實和正確,並能幫助按全面性、可靠性、客觀性、相關性等評價法務會計師的工作。報告的目的是使閱讀者能像會計師一樣解釋實際的信息,協助閱讀者得出和專家相同的結論。
法務會計報告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正確性。報告應該包括所有重要和相關的證據和證人陳述。所有計算一覽表都應該正確無誤,因為任何錯誤引用或數學錯誤都能使閱讀者對報告整體的精確性產生懷疑,甚至導致報告無效。時間、日期、數字和支持信息等應該與證人或當事人進行再確認,確保無誤。
(二)清晰性。報告應使用清晰、簡單的語言,不應使用技術術語。因為閱讀報告的人通常不熟悉技術術語,報告應明確地解釋術語的意思以使閱讀者能夠理解。
(三)無偏見。報告應該只說明事實,不應包括法務會計師的偏見或偏袒,不管事實是支持原告還是被告都必須列示。法務會計師必須客觀地表示意見,絕對不能隱藏某些對聘請自己的一方的證據,即使該證據可能證明自己的這方有罪,也應在報告中披露。法務會計師必須時刻記住,他是對法庭負責表達公正意見的。
(四)相關性。法務會計師應該確信所有相關信息、任何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信息都應包括在報告中。不重要或不相關的信息只能迷惑閱讀者,可能會導致閱讀者懷疑法務會計師的能力和方法,在情況允許時均可以忽略。
(五)及時性。法務會計師在詢問證人時應該做記錄,這些記錄應儘快記入詢問或陳述備忘錄,拖延的時間越長,記住的就越少。報告也應在調查後儘快編製,否則將導致報告忽略重要或相關信息。建議法務會計師不要同時接手3個以上案件,除非一些特殊情況。
(六)適當性。法務會計師不應該對當事人有罪、無罪表示任何意見,也不應對證人證言或證人陳述表示任何意見或結論。證人或當事人的陳述應該能夠清楚地顯示出衝突所在,而且不能在陳述或報告中說明機密信息,報告中的機密信息應該僅靠代碼或數字識別。一些執法部門需要法務會計師在報告中有“結論”,實際上結論只是參考意見,執法部門需要的只是對行動全過程的介紹,當事人的有罪、無罪的結論不是他們想要的。
法務會計報告應該充分地披露所有的問題,一般而言,法務會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報告的目的。說明聘請者和聘請目的,即誰聘請法務會計師承擔這份工作,要求法務會計師做什麼。在報告開頭應陳述聘請法務會計師的一系列目標, 目標不能誇張,法務會計師必須確認在報告整體中是否包括這些目標。通常目標會隨著進程中案件性質的變化和客戶要求的改變而改變。
(二)介紹背景。簡單的背景介紹很有用處,不僅對法庭確定法務會計師在背景中發現的重點有幫助,而且使不全面瞭解案件的第三方的閱讀者有了準備。背景討論可能包括以下內容:主張是什麼,抱怨的實質,對意見和結論有重要影響的事實等。在背景中不應包括得出的結論,僅僅是法務會計師被聘請時可得到的事實。
(三)介紹範圍。範圍部分應指明法務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是局部審查還是全面審查,是包括對導致結論的特定事實的調查,還是僅僅對會計概念的評價。法務會計師審查的所有信息都應包括,而不僅僅是法務會計師信賴的信息。在這部分法務會計師應該詳細說明其希望看到卻沒有取得的信息。錯誤的信息也要說明,使法庭能夠確定報告的可靠性程度。此外,還應附加報告的限制,僅限於特定目的使用。
(四)假設和結論的可變性。這部分應說明法務會計師在調查中使用的所有供得到特定結論的假設。應解釋為什麼使用這些方法或假設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假設的小小變化可能會對結論產生重要的影響,如果存在這種情況,法務會計師應該考慮不同的假設對結論的影響程度。
(五)結論。在法務會計報告中可能會得出各種不同類型的結論。問題和結論應該按照邏輯順序,並且與先前的報告目的相照應。結論和意見必須與特定分析和法務會計師的審查相聯繫,並說明如何選擇的方法。如果結論是複雜的或大量的,可以將結論彙總,將最重要的放在前面。
(六)分析部分。應包括所有支持結論的一覽表和附錄,不管是時間表、文件還是彙總的財務信息都應包括於此。
要註意的是,專家證人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並不等同,專家證人報告只是法務會計在擔當專家證人時提供的報告模式。專家證人只是法務會計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法務會計師還從事大量的調查工作,具體工作不同,報告內容和形式都不相同,法務會計師可以根據事務類型選擇不同的內容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