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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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就是要把各級政府和各個政府部門所掌握的各項公共權力進行全面統計,並將權力的列表清單公之於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這是我國推動政務公開、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群眾監督、從源頭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對於我國的政府改革和廉政建設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
權力清單制度要想達到應有的效果,本身必須做到全面化、具體化和強制化。
所謂全面化,就是權力清單應當涵蓋我國各級政府和各個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橫向到邊,縱向到頂到底。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權力都應在公開之列,不應存在任何“暗區”甚至“盲區”。
所謂具體化,就是權力清單本身的內容應當具體而精確,不能模糊處理、矇混過關、搞錶面文章。對於每一項公共權力,“權力清單”都應明確權力的名稱、來源(其依據的法律法規)、行使部門、行使規則、監督投訴渠道等。只有全面完整地披露權力的基本要素,才能夠真正稱之為“權力清單”,而不是應付上級要求的擺設。
所謂強制化,就是公佈“權力清單”應成為對全國所有公共部門的強制性要求,而不能僅僅是個別地區或部門的自發行為。權力是公共部門及其領導者最核心的資源,公開了權力清單就等於把自己的權力“家底”完全公之於眾,今後他們自身行使權力的自由度將被大大壓縮。因此,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圍繞權力公開而展開的鬥爭與博弈將長期進行。
權力清單制度強制化的另外一層含義,就是對於違反權力清單制度的謊報、虛報、瞞報等行為,應採取嚴厲的懲戒措施。沒有這些剛性手段做後盾,權力公開運行必將困難重重,難以取得預期效果。
一是有利於維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權力公開運行改革恰恰就是要揭下權力的神秘面紗,強制打開權力封閉運行的“黑箱”,將權力的行使過程公之於眾。目前在有些地區,群眾代表可以列席黨委和政府會議,實地觀察其決策過程。這種權力的“去神秘化”不僅有利於維護群眾的知情權,而且對於推動我國的民主決策、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將會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二是有利於加強群眾監督。群眾監督是我國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礎。百姓要想有效地監督公職人員行為,及時發現腐敗線索,必須瞭解“應然”(法律法規規定公職人員應如何行使權力)與“實然”(公職人員實際上如何行使權力)。群眾只有瞭解了“應然”與“實然”,併發現了兩者之間的巨大反差,才能夠形成有效舉報。
三是有利於強化政府的內部監督。我國政府體系由於上下層級複雜、各級政府之間事權劃分不清,再加上部門利益制度化(通過部門立法私造權力)等現象的存在,使得各級政府手裡究竟掌握哪些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沒有誰能夠說清。例如,我國經過數年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級政府都砍掉了半數以上的自己出台的審批項目,被清理的審批項目高達數千項,這就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公共權力的總量之大、類型之多、情況之複雜。
上級政府和監督部門只有首先掌握了下級政府的公共權力現狀,才能夠針對這些權力開展監督。因此,制定權力清單不僅能夠促進群眾的監督作用,而且也是加強政府內部監督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