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內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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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內部監督的概念[1]
政府內部監督是指監督主體是政府機關,政府對其所屬各職能部門、主管機關、隸屬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也包括同級政府機關之間以及下級政府機關對上級政府機關的監督。
政府內部監督是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特殊地位,無論在監督的適用範圍上,還是監督手段的靈活運用上,都有其他監督形式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條件。
政府內部監督的特征[2]
1、廣泛性。凡是與行政執法行為相關的領域,都屬政府內部監督的範圍。這與審判機關監督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則而使監督範圍大受限制相區別,也與權力機關在巨集觀上對重大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相區別。
2、及時性。政府內部監督是伴隨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能夠及時發現行政違法和不當行為,以便迅速作出調整和糾正。這與事後監督,即在行政執法行為實施以後的審查和補救相區別。
3、隸屬性。政府內部監督是在具有層級關係、隸屬關係的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與所屬部門以及專門機關與一般機關之間展開的,除了專門監督外,政府內部監督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存在著領導與服從的關係,因此,監督主體一旦發現問題,可以直接採取各項必要的有力的措施予以處理。
4、局限性。政府內部監督的性質仍然屬於行政性的,也需要體現行政效率原則,以致在監督程式上不可能像司法程式那樣嚴密和規範,而且從整個行政系統來看,是一種自我監督形式,這方面的固有弱點也難以避免和剋服,因此,它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只能起到部分積極的作用。
政府內部監督主體的分類[1]
1、一般監督。是指各行政機關按照直接隸屬關係,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橫向交錯產生的監督。如國務院對全國一切行政機關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自己工作部門(廳、局、委)的監督、各級政府之間、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理論上講還應包括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監督、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監督。
2、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職權範圍內對其他部門實行監督。如財政部對各地區、各部門的財政監督。市衛生局對市轄區內務區政府衛生狀況的監督。
3、主管監督。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的監督,如交通部對交通廳的監督;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的監督,如省農業廳對市農業局的監督。
政府內部監督的主要形式[1]
1、工作指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導。
2、工作報告:下級機關就工作中重大事項、重大措施或重大問題要向上級機關送工作報告。
3、工作督促:上級機關督促下級機關工作。
4、審查: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報告、申請、請示等進行審查。
5、檢察:上級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地檢察下級機關工作。
6、調查:包括一般凋查、專案調查、聯合調查、專題調查、現場調查等。
7、召開會議和參加會議:上級機關召開會議或參加下級機關或部門召開的有關會議。
8、批評、建議、處分和處罰:這是監督的被動的、消極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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