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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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监督的概念[1]
政府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是政府机关,政府对其所属各职能部门、主管机关、隶属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包括同级政府机关之间以及下级政府机关对上级政府机关的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特殊地位,无论在监督的适用范围上,还是监督手段的灵活运用上,都有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政府内部监督的特征[2]
1、广泛性。凡是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领域,都属政府内部监督的范围。这与审判机关监督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而使监督范围大受限制相区别,也与权力机关在宏观上对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相区别。
2、及时性。政府内部监督是伴随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能够及时发现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以便迅速作出调整和纠正。这与事后监督,即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以后的审查和补救相区别。
3、隶属性。政府内部监督是在具有层级关系、隶属关系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所属部门以及专门机关与一般机关之间展开的,除了专门监督外,政府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存在着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因此,监督主体一旦发现问题,可以直接采取各项必要的有力的措施予以处理。
4、局限性。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仍然属于行政性的,也需要体现行政效率原则,以致在监督程序上不可能像司法程序那样严密和规范,而且从整个行政系统来看,是一种自我监督形式,这方面的固有弱点也难以避免和克服,因此,它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只能起到部分积极的作用。
政府内部监督主体的分类[1]
1、一般监督。是指各行政机关按照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横向交错产生的监督。如国务院对全国一切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工作部门(厅、局、委)的监督、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理论上讲还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
2、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行监督。如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监督。市卫生局对市辖区内务区政府卫生状况的监督。
3、主管监督。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监督,如交通部对交通厅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监督,如省农业厅对市农业局的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1]
1、工作指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
2、工作报告:下级机关就工作中重大事项、重大措施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机关送工作报告。
3、工作督促: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工作。
4、审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申请、请示等进行审查。
5、检察:上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检察下级机关工作。
6、调查:包括一般凋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7、召开会议和参加会议:上级机关召开会议或参加下级机关或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8、批评、建议、处分和处罚:这是监督的被动的、消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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