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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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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

  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又稱為“相同名稱的合理使用”,即對同一詞語(標識)都享有合法在先權利(如商標商號權等)的不同企業在尋求註冊相同功能變數名稱時發生的歸屬爭議。[1]

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特征[1]

  (1)不同權利人對系爭功能變數名稱所用詞語(標識)都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權利。而功能變數名稱搶註中的註冊人對所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標識並不享有合法權益。

  (2)從法律性質上看,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屬於合法的權利爭議,因此不存在誰侵犯誰權利的問題。而功能變數名稱搶註中,非權利人惡意地將他人的商業標識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構成侵權行為。

  將“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同“功能變數名稱搶註”區別對待的做法,並非筆者首創。ICANN早在1999年頒佈的《統一功能變數名稱爭端解決規則》(簡稱UDRP)中,就已經考慮到把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劃分為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爭議和非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爭議兩類,併為二者提供了不同的解決途徑。

  在國外文獻中經常被提到的有關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例子是“Delta"糾紛案。美國Delta航空公司(DeltaAirline)、美國Delta閥門公司(DeltaFaucet)和美國Delta金融服務公司(DeltaFinancialService)均就“Delta”商號標識在各自產業領域內享有盛名。

  國內長期以來專註於對“功能變數名稱搶註”問題的研究,而對於非搶註型功能變數名稱衝突卻始終未予應有的重視。儘管在“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中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但這種衝突的存在,必然會導致消費者對於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商家對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產生擔憂。因此研究這種爭議的表現形式和成因,從而尋求其解決的途徑,對於推動我國互聯網事業的發展將是十分有益的。

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產生原因

  導致產生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原因主要是:

  1.功能變數名稱中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是產生爭議的主要動因。功能變數名稱發展到今天,已不再僅僅是用來指示網路地址那麼簡單,更重要的是它也具有了商業標識的作用,。用戶上網時總是習慣於以其熟知的商標、商號來找到自己想到的企業站點,功能變數名稱已在其中充當了身份的識別符號,代表著經營者在網路中的商業形象。每個企業都不想失去網路中的無限商機,每個企業都希望用戶能方便快捷地進入自己的網站,於是為了爭奪自己心儀的功能變數名稱,就會顯得不依不饒,“大打出手”。

  2.現行法律制度造成了在同一客體上數個權利並存現象的存在。這是衝突產生的客觀前提。由於現行商標、商號註冊管理中的地域性、多重性,造成了所謂的“專用權”都是有限範圍的專有,不同種類的商品可以註冊相同的商標,不同國家的同類企業可以擁有相同的商標,同一轄區的不同行業,不同轄區的同一行業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商號。而商標與商號管理的分離,又造成了大量商標與商號間互搭“便車”現象的“合法”存在。

  3.功能變數名稱的唯一性和排它性是產生爭議的技術原因。本來現實生活中在同一客體上可以並存的數個權利,如果能在功能變數名稱體系中同樣得到滿足,那倒也相安無事。然而功能變數名稱系統的技術規則偏偏是要求功能變數名稱具有嚴格的全球唯一性,完全一模一樣的功能變數名稱在互聯網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一個權利人率先註冊了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其他權利人便不可能再就這個標識註冊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儘管同一詞語可以在不同的級別功能變數名稱體系下註冊,然而他們的價值是不完全一樣的。因此,就不難理解眾多企業會為了一個獨一無二的功能變數名稱而爭個“你死我活”。

  4.中西方文字的差異也是造成權利“撞車”現象在中國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字母文字的特點是具有無限的組合性,企業為了突顯標識的獨一性,完全可以自己創造出一個新詞來,像Cocacola、Pepsi等。而漢字就不同了,漢字是固定有限的,不能被自創。而且適合於做標識的更是漢字中的一小部分,人們總是習慣於選取一些吉慶祥和的字來組成標識,因此中文商業標識本身就是個稀缺資源。比起字母文字,漢字標識用字的選擇空間是十分狹小的。加上中國數量眾多的企業,極易產生標識相同或相近的使用。同時,中文標識在註冊為英文功能變數名稱時,還存在著一個轉化問題,不同的漢字標識可能會對應相同的發音。由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建議以漢語拼音來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因此不同漢字標識間表現為相同的拼音字母更是司空見慣。

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解決途徑[1]

  1.法律的方法。即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辦法。儘管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對自己在先權利的合理主張,應當重在事先預防,更多地貫徹當事人自治原則。但這決不意味著法律無所作為。一旦爭議發生時,至少以下幾點應成為處理權利衝突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時必須貫徹的原則:

  (1)“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和公平原則。這是處理爭議的一般原則。由於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雙方對系爭功能變數名稱的標識都享有合法的權益,而功能變數名稱註定只能屬於一方。為了化解衝突,只能採取保護先到者權益的原則(firstcome,firstserved),因為法律是不保護“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人”的。這個處理原則已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如英國的王子公司(電腦服務)訴美國的王子公司(運動用品)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案,美國的地鵑電腦系統公司(商號Roadru徹er)訴華納兄弟公司(享有Roadrunner商標權)等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案件中,法院都不同程度地適用了先占原則處理。實踐也證明,實行先占原則解決糾紛快速簡便,是完全符合網路經濟迅捷高效的運作要求的。公平原則是先占原則的補充,二者相輔相成。我們說,合法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應該受到法律同等原則的保護。既然採用了以先占為衡量標準,就不能考慮其他不該考慮的因素而肆意侵犯弱小者的利益。在德國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註冊了功能變數名稱,並提供網路代理服務,其名字恰好與德國一家大鋼鐵公司“Krupp”相同,結果法院判決被告將功能變數名稱移交給Krupp鋼鐵公司。這個判決是毫無道理的,違背了平等原則和先占原則,自然人姓名權與法人的名稱權都應該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不存在著輕重之分。為了保護公司的名稱權而剝奪自然人依法行使其姓名的權利,這完全是權利的濫用。

  (2)馳名商標例外原則。對先占原則的一個例外,就是說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人與馳名商標人不為同一人的,應以保護馳名商標為原則。這是傳統商標法中特有的制度,即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要比對一般商標的保護更加有力一些:對一般商標,只要求同一商標不能用在同類商品上;而對馳名商標,只能為其權種人一人所持有。因為馳名商標人為了樹立自己的商譽,付出了巨大的金錢和汗水,而他人的相同使用,將會削弱、淡化其顯著特征和廣告宣傳價值,長期的淡化行為甚至可以使一個馳名商標變為通用名稱。所以各國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許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國際互聯網專門委員會(IAHC)在1997年發佈的一份文件中就曾建議,與國際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二級功能變數名稱只能由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持有或使用。筆者認為,在中國的國情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包括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還應該延伸到與馳名商標發音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

  (3)權利限制原則。儘管功能變數名稱最終只能由一人享有,但是取得了功能變數名稱的一方在行使其權利時,亦應善意地考慮到另一權利人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否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說包括:不得造成公眾混淆、誤認該網站上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繫;不得有在網上惡意損害另一權利人形象、商譽的行為等。

  2.命名方式的手段。儘管功能變數名稱系統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但它同時又具有極強的識別力,對細微的差別都可以識別。因此,為了滿足數個權利人對同一標識功能變數名稱權利的要求,在功能變數名稱命名方式上的變通也不失為一種解決衝突的方法。

  (1)選擇在不同類別的功能變數名稱體系下註冊。現在中國企業常用的功能變數名稱尾碼有“.com”、“.corn.cn”、“.net”、“.net.cn"等。

  (2)選擇用英文名進行註冊。既可用英文名,又可用拼音的,顯然選擇英文名比較容易避開“撞車”。

  (3)附加“china”、?cn等國家標識或“sh”、“zj”等地區標識。

  (4)附加行業標記。比如長城電腦集團已註冊了,於是長城葡萄酒集團註冊了(英語的wine就是酒的意思)。

  (5)附加“-”標記。

  以命名方式的變通來解決權利衝突,方法簡單,技術上可行,可以一定程度地事先消除爭議的產生。然而,對於消費者而言,要想區別這種有細小差別的功能變數名稱就很難了。大多數企業當然也都明白,能用“.corn”註冊,決不會甘心用“corn.cn”註冊;如果能用純商標名來註冊,也不願意加個“-cn”或其他東西,因為一個好功能變數名稱的商業價值就體現在其簡潔、易懂、好記上。所以,依靠命名變通的方法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爭議。

  3.技術手段。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產生基本上由於功能變數名稱系統的技術本身造成的。技術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靠技術本身來解決。

  (1)增加頂級功能變數名稱種類。企業對功能變數名稱的爭奪主要表現為對頂級功能變數名稱的爭奪。為了平衡商家利益,拓展功能變數名稱資源空間以緩解供需緊張狀況,對頂級功能變數名稱進行擴容就顯得十分必要。ICANN新近推出的頂級功能變數名稱“.biz”、“.info”、“.tv”、“.CC”、“sh”,就很好地兼顧了數個權利人對同一客體的功能變數名稱要求。

  (2)建立多語種功能變數名稱體系。現行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系統忽視了非羅馬字母語言環境下的網路用戶,更沒有考慮到非羅馬字母構造的商標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為此,建立一個多語言功能變數名稱體系就顯得十分重要。值得高興的是,CNNIC早在2000年I1月就開通了中文功能變數名稱系統,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世界最大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機構美國NSI公司也已經開通了全球通用的中文功能變數名稱系統,這些措施既方便了中文用戶上網的需要,同時又可有效地消除同音標識產生的功能變數名稱爭議。

  (3)門戶網頁技術(gateway或portalpage)。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9年的“WIPO最終報告”中,曾建議採用“門戶網頁”的技術。它提供的是網上地址錄服務,其基本原理是把擁有相同或近似的網上名稱的網址及其相互區別信息串聯起來,以供用戶查詢。比如有100個以“熊貓”為商標的企業,就可設置一個以“熊貓.com”或“Panda.corn”為功能變數名稱的門戶網頁,將這100個企業的名稱經營的業務等信息都列於門戶網頁上,再設置鏈接通向它們各自的網站,這樣就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權利衝突了。

  實際上。目前出現的通用網址及網路實名服務,採用了關鍵詞定址技術,都可以達到門戶網頁的效果,亦為消除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一個優良選擇。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朱狄敏.權利衝突型企業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及其解決途徑(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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