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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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型監管(instruction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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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機構型監管[1]
機構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設立監管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管理各自的金融機構,但某一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者無權監管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各監管機構的監管高度專業化,其業務的劃分只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而不論其從事何種業務。各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就是基於機構型監管的原則而設立的。
機構型監管的優缺點[1]
機構型監管的出發點是基於對各類型金融機構性質差別的認識,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在金融分業經營條件下,或者在金融業各部門分工比較明確,界線比較清楚的條件下,效果非常明顯。由於關註於單個機構的狀況,因而這種模式特別適合審慎監管。由於每家金融機構只由一個監管者負責,這樣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監管。但是,在金融混業經營和各部門之間的界線日益模糊時,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
(1)機構型監管無法解決各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問題。因為,如果提供類似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各金融機構是受不同監管當局監管的話,那麼它們所面臨的監管程度及與此相關的服從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進而使某些特定的金融機構享受特殊的競爭優勢。
(2)金融集團還可以利用其業務分散化、多樣化的特點,進行“監管套利”活動,即將某項特定業務或產品安排到服從成本最低或受強制性監管最少的部門或子公司。
(3)由於每一個機構監管者都要對其監管對象所從事的眾多業務進行監管,它就必須針對每一類金融業務分別制定並實施監管規則,這樣實際上浪費了社會的資源。我國就是這樣一種監管體制。
實行機構型監管的理由[2]
實行機構型監管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儘管金融機構業務一體化,金融機構日趨集團化,但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仍會繼續存在。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和衍生市場中介機構之間在金融產品、業務性質和資產轉化中的不同特點不會立刻消失。第二,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原則可能不很明確,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之間的差異不能給予足夠的認識和區分。而分業監管則可以避免這些問題。第三,如果單一監管機構要對系統風險、審慎監管和商業行業等各個方面負責,這些監管目標和責任之間可能會產生衝突。而分業監管因其目標明確、責任清晰會使衝突在每一分業監管機構內得以解決。第四,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有可能過於強大,導致官僚主義、壟斷和濫用權力。第五,單一監管機構的模式可能令社會公眾產生道德風險。在投資決策中,對不同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之間明顯存在的差異不能給予足夠的重視。第六,建立單一監管機構有可能導致信息損失。第七,從經濟學理論的角度來說,具有壟斷勢力的單一監管機構可能產生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