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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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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型监管(instruction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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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构型监管[1]

  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高度专业化,其业务的划分只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而不论其从事何种业务。各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就是基于机构型监管的原则而设立的。

机构型监管的优缺点[1]

  机构型监管的出发点是基于对各类型金融机构性质差别的认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各部门分工比较明确,界线比较清楚的条件下,效果非常明显。由于关注于单个机构的状况,因而这种模式特别适合审慎监管。由于每家金融机构只由一个监管者负责,这样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在金融混业经营和各部门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时,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1)机构型监管无法解决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问题。因为,如果提供类似金融服务产品的各金融机构是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的话,那么它们所面临的监管程度及与此相关的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使某些特定的金融机构享受特殊的竞争优势

  (2)金融集团还可以利用其业务分散化、多样化的特点,进行“监管套利活动,即将某项特定业务或产品安排到服从成本最低或受强制性监管最少的部门或子公司

  (3)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它就必须针对每一类金融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则,这样实际上浪费了社会的资源。我国就是这样一种监管体制。

实行机构型监管的理由[2]

  实行机构型监管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尽管金融机构业务一体化,金融机构日趋集团化,但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会继续存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衍生市场中介机构之间在金融产品、业务性质和资产转化中的不同特点不会立刻消失。第二,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原则可能不很明确,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之间的差异不能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区分。而分业监管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第三,如果单一监管机构要对系统风险、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业等各个方面负责,这些监管目标和责任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而分业监管因其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会使冲突在每一分业监管机构内得以解决。第四,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有可能过于强大,导致官僚主义垄断和滥用权力。第五,单一监管机构的模式可能令社会公众产生道德风险。在投资决策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之间明显存在的差异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第六,建立单一监管机构有可能导致信息损失。第七,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说,具有垄断势力的单一监管机构可能产生低效率。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勇主编.货币银行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08.
  2. 尚金峰著.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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