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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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勞動合同,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從勞動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生效之日起,就具備法律效力,即在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勞動法律關係,並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達到合同雙方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1]
有效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2]
有效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1)當事人雙方主體合格。作為勞動者應年滿十六周歲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於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人,用人單位的黨組織或工會組織無權代表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2)合同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的勞動者為了找到工作,尤其是農村出來打工的,即使他們自願乾不符合勞保條件的工作或低於最低工資,也不能作為合同條款規定在合同中。因為這是違反法律的,合同中規定了這樣的條款,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3)意思表示真實自願。雙方當事人確立勞動關係是自願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是虛假的意思表示,特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許諾的條款是將來要付諸實施的,而不是用來欺騙勞動者的。
(4)符合法定形式。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要註意的是,《勞動法》並未將勞動合同的鑒證或公證作為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除非合同約定需公證或鑒證的,才需要公證或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