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MBA智库百科用户:


过去的17年,百科频道一直以免费公益的形式为大家提供知识服务,这是我们团队的荣幸和骄傲。 然而,在目前越来越严峻的经营挑战下,单纯依靠不断增加广告位来维持网站运营支出,必然会越来越影响您的使用体验,这也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经过审慎地考虑,我们决定推出VIP会员收费制度,以便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优质的内容。


MBA智库百科VIP会员,您的权益将包括: 1、无广告阅读; 2、免验证复制。


当然,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您对百科频道的支持。诚邀您加入MBA智库百科VIP会员,共渡难关,共同见证彼此的成长和进步!



MBA智库百科项目组
2023年8月10日
百科VIP
未登录
无广告阅读
免验证复制
1年VIP
¥ 9.9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PayPal
购买数量:
1
应付金额:
9.9
汇率换算:
1.32
美元(USD)
  • 美元(USD)
  • 加元(CAD)
  • 日元(JPY)
  • 英镑(GBP)
  • 欧元(EUR)
  • 澳元(AUD)
  • 新台币(TWD)
  • 港元(HKD)
  • 新加坡(SGD)
  • 菲律宾(PHP)
  • 泰铢(THB)

按当月汇率换算,

包含手续费

打开手机微信 扫一扫继续付款
立即开通
PayPal支付后,可能会遇到VIP权益未及时开通的情况,请您耐心等待,或者联系百科微信客服:mbalib888。
温馨提示:当无法进去支付页面时,可刷新后重试或更换浏览器
开通百科会员即视为同意《MBA智库·百科会员服务规则》

支付成功

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64个条目

最後航次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隱藏]

什麼是最後航次

  定期租船合同項下的最後航次,是指承租人使用船舶完成的最後一個航次。

最後航次的法律後果

  1.合法的最後航次

  對於合法的最後航次,出租人當然有義務履行,船長也應聽從承租人的航行指示。雖最後航次合法,承租人仍有嚴格義務按時還船。如果船舶的遲延交付由承租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依我國《海商法》第143條規定,承租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和市場租金率之中的較高者支付超期期間的租金。另一方面,如果遲延還船由承租人可免責的原因引起,如船舶進行了不合理繞航,或出現停租事由,則超期期間,承租人只須按合同支付租金,且其同時享有向出租人索賠的權利。

  2.非法的最後航次

  如果承租人指示了非法的最後航次,船長有權拒絕執行並且有權要求承租人另行指定一個合法的最後航次。如果承租人拒絕重新指定,出租人可以視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的根基,即構成根本違約,他有權解除合同。在英國判例法中,Gregos案的法官認為:承租人給予的一個非法最後航次的指示其本身並不會構成“毀約”,只有當承租人拒絕另行指定即堅持此種非法最後航次的指示時,才會構成“毀約”,出租人因此可以與他人另訂合同並且有權向承租人索賠因合同提前終止而給其造成的租金損失。即使是在出租人不知曉的情形下,船長接受了非法的最後航次,出租人仍可在得知後拒絕履行。這是因為,接受非法最後航次實質上是變更合同內容,而按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船長並無此許可權,故定期租船合同下由出租人雇用的船長在未得到出租人的特別授權時,無權代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變更合同。如果出租人本人接受了非法的最後航次的指定,並且予以履行,可視為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了變更還船時間的合意。此時,非法最後航次成為合法,適用前述對合法最後航次法律後果的分析。

我國對最後航次的法規

  1.我國《海商法》的規定

  《海商法》僅在第143條對最後航次做了模糊規定:“經合理計算,完成最後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租金率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分析其內容,整體上與英國法對合法最後航次的相關表述相似,但其間仍有區別,從“約”和“可能超過”兩個用詞上看,《海商法》規定的經合理計算的最後航次是否合法的條件較為寬鬆。此外,該規定還有不合理之處,首先,“約”和“可能超過”語義重覆,“約”本身即表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可能提前也可能超過。其次,對“可能超過”的程度沒有予以限制。從學理上講,法律規定最後航次的目的在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因為出租人是提前或遲延還船的受害人,他處於被動的位置;承租人恰與此相反,對於提前或遲延還船及最後航次的指定有相對主動權。基於此,應認為“約”即含有“合理”的限制以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再次,此條沒有將“非法最後航次”的概念及法律後果予以規定。雖其概念可依“不是合法的即為非法”推定,但法律後果不明確。

  《海商法》對定期租船合同的規定為任意性規定,故當事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最後航次之合法與非法的劃分及其法律後果,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2.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租賃合同的性質因此,可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和第13章“租賃合同”中部分符合定期租船合同特點的條款以明確《海商法》未規定的“非法最後航次”的法律後果。依《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還船,構成“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都適用於非法最後航次的承租人。在合同約定租期屆滿仍未還船的違約事實發生後,為避免遲延還船造成出租人的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承租人應儘可能地採取補救措施,如儘快速遣駛往還船地點,繼續履行還船義務。依該法第112條及第113條,承租人還應當賠償出租人的實際損失,主要是由於承租人的遲延還船致使出租人無法按下一合同的約定及時交船或履行其他義務而產生的對下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賠償及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多出現在市場租金率上漲時,若承租人如期還船,出租人便可立即將船舶投入營運或另行出租從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遲延期間依市場租金率可得到的租金與依合同租金率得到的租金之間的差額即為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因此,在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時,承租人實際上是按合同和市場租金率中的較高者支付了租金。

參考文獻

  • 於婷.定期租船合同下最後航次的法律分析[J].世界海運.2003,3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最後航次"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告MBA智库百科用户的一封信
亲爱的MBA智库百科用户: 过去的17年,百科频道一直以免费公益的形式为大家提供知识服务,这是我们团队的荣幸和骄傲。 然而,在目前越来越严峻的经营挑战下,单纯依靠不断增加广告位来维持网站运营支出,必然会越来越影响您的使用体验,这也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经过审慎地考虑,我们决定推出VIP会员收费制度,以便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优质的内容。 MBA智库百科VIP会员(9.9元 / 年,点击开通),您的权益将包括: 1、无广告阅读; 2、免验证复制。 当然,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您对百科频道的支持。诚邀您加入MBA智库百科VIP会员,共渡难关,共同见证彼此的成长和进步!
MBA智库百科项目组
2023年8月10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

添加收藏

    新建收藏夹

    编辑收藏夹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