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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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Education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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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督導[1]
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制度。
教育督導的意義[2]
1.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需要
教育督導的核心內容是監督執法,即依法對督導對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履行法律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有利於推動教育事業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2.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
通過發揮監督、檢查、指導、反饋的作用,引導地方政府和中小學校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3.是健全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需要
在現代教育管理體系中,決策系統、執行機構和監督部門形成一個完整的、科學的、缺一不可的體系。沒有教育督導,就不能保障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就不能保障教育質量和投入效益。
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式[2]
按督導目的分:有總結性督導、調研性督導、檢查性督導。按督導對象分:有督政和督學。按督導範圍分:有巨集觀督導、微觀督導。按督導內容分:有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按督導時間分:有巡視式督導、蹲點式督導、跟蹤式督導、定時式督導、不定時式督導。按督導人員分:有專職督導人員、集體督導、聯合督導。
遵循“程式優先”的原則,是當前依法督導的必然要求。如《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第13條規定: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1.向被督導單位下達督導方案或者督導提綱,併發出《督導通知書》;
2.指導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自評;
3.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檢查或者督導評估;
4.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提出督導意見,並下達《督導結果通知書》。
1.監督職能
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和學校工作進行控制、規範和督促,使其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這一職能主要起著控制和規範作用。
2.指導職能
指導,就是根據監督和檢查的結果,幫助被督導單位找出問題的原因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是教育督導的目的所在。督導指導的範圍涉及教育管理、課程、內容和教育方法,涉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課堂。
3.反饋職能
首先,教育督導起到信息傳遞的重要功能。它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方式使被督導對象瞭解並正確而全面地理解教育決策、更好地把握教育決策。其次,教育管理系統的教育管理信息反饋,對於決策的修正、補充、更改和後續決策的制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1.組織工作的督導
包括督導教育行政組織是否完善,組織建設是否符合本地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2.領導工作的督導
包括政府是否確立了正確的指導思想;是否把教育擺在了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是否把解決教育的有關問題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
3.教育政策法規執行的督導
4.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督導
5.教育管理工作的督導
包括:教育管理體制的落實情況、運行機制的合理性、依法治教情況、義務教育的發展情況及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情況。
6.教育隊伍建設的督導
7.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的督導
8.教育社會效益的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