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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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Education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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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督导[1]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督导的意义[2]
1.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
教育督导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执法,即依法对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履行法律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2.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通过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反馈的作用,引导地方政府和中小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3.是健全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需要
在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系统、执行机构和监督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缺一不可的体系。没有教育督导,就不能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就不能保障教育质量和投入效益。
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2]
按督导目的分:有总结性督导、调研性督导、检查性督导。按督导对象分:有督政和督学。按督导范围分:有宏观督导、微观督导。按督导内容分:有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按督导时间分:有巡视式督导、蹲点式督导、跟踪式督导、定时式督导、不定时式督导。按督导人员分:有专职督导人员、集体督导、联合督导。
遵循“程序优先”的原则,是当前依法督导的必然要求。如《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第13条规定: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2.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4.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1.监督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工作进行控制、规范和督促,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这一职能主要起着控制和规范作用。
2.指导职能
指导,就是根据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帮助被督导单位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教育督导的目的所在。督导指导的范围涉及教育管理、课程、内容和教育方法,涉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课堂。
3.反馈职能
首先,教育督导起到信息传递的重要功能。它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使被督导对象了解并正确而全面地理解教育决策、更好地把握教育决策。其次,教育管理系统的教育管理信息反馈,对于决策的修正、补充、更改和后续决策的制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1.组织工作的督导
包括督导教育行政组织是否完善,组织建设是否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领导工作的督导
包括政府是否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否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3.教育政策法规执行的督导
4.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督导
5.教育管理工作的督导
包括: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情况、运行机制的合理性、依法治教情况、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及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情况。
6.教育队伍建设的督导
7.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督导
8.教育社会效益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