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体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教育行政体制又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或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及有关教育行政制度。
第一, 教育行政体制的核心是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它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关系,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教育行政权力配置,教育行政机关与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管理权力的划分,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权力分配关系。
第二,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是国家教育行政体制的组织形态。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隐含于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之中。
第三,教育行政制度是维系教育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发挥职能的基本保证。它对教育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职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第四,教育行政体制的形成是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教育体制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五,教育行政体制作为一种社会事业管理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背景条件的变化或教育体制本身的发展,教育行政体制必须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变革。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教育行政权力。根据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分配状况和结构特征,教育行政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式:
1.按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2.按教育行政机关与政府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可分为从属制和独立制。
各国教育行政体制[1]
一、各国教育行政体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文化传统、教育思想的不同,各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也各不相同。
1.中国的教育行政体制
中国的教育行政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是随着中国教育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中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体制,强调中央教育行政的权威。教育部是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其职能有: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督促其贯彻,综合管理全国各级各类教育,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导、评估,主管全国教师工作,组织国际教育交流和留学生的接受、选派,管理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筹措、管理和分配教育经费等工作。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设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州)、县、乡(镇)各级教育机关。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地方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政策、制度、计划,并对此承担责任。省一级,有的设教育委员会(如广西、上海),有的设教育厅(如江苏)。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它接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接受教育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市、县一级,有的设教育委员会,有的设教育局。它们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或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市或全县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它们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乡(镇)一级普遍成立了乡教育管理委员会,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乡的各种教育事业。
2.法国的教育行政体制
法国对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在教育行政方面也相应地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由中央、学区、省三级教育行政机构组成。法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国民教育部。教育部部长是内阁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教育部统管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权限很大。法国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包括学区和省两级教育行政机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很有限,基本没有自主的权力,主要职责就是执行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学区不是一般的行政单位,而是最大的地方教育行政单位。法国本土分为28个学区,学区的最高领导是学区长,由教育部部长提名,总统任命。学区长是本区内代表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高级官员。学区长必须是国家博士学位的获得者,并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学区下面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是各省的教育局。法国本土分为96个省,省教育局的最高领导是学区督学,也是由教育部部长提名,总统任命。学区督学必须有博士学位,并且是中等学校教员中资格最高者或有高中教授以上经历者。省以下不设独立的教育行政机构,由市镇村一级行政机构负责初等学校和保育学校的设施和管理工作。
3.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在美国国家体制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实行的是地方分权制,它的地方分权制是以州集权为标志的,公众参与教育。根据美国宪法,教育权力保留给各州,州又下放到学区,联邦政府无权直接领导教育。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国会的教育立法和教育部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协商实现的。美国过去不设部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只在卫生教育福利部里设教育总署,直到1979年才设立联邦教育部。部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教育部不能直接管理各州的教育,其职能主要是服务和指导。教育部根据议会制定的《教育援助法》,通过教育拨款及教育指导和研究,增加与地方合作项目,使联邦政策渗透到各州和地方,从而间接地领导全国的教育。州具有直接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权力。各州都有独立的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政权。州的教育行政机构由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组成。州教育委员会担负决策职能,州教育厅是州教育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各州教育行政管理的权限因州而异,但一般包括的职能有协助地方完成教育计划,如给地方分配教育经费、收集和分发教育资料等;制定各种教育条件的最低标准,如制定州的教育发展计划、规定课程标准、选定教科书等。美国的教育行政是自下而上地发展起来的,美国教育管理权虽然在州一级,但各州议会都依法设置地方学校行政区,即学区。学区是美国教育管理的基层单位。学区承担管理学校日常工作的职责,有很大的权力。各州的学区大致可分为两种:基层学区和中间学区。基层学区是最基层的教育行政单位,是由州设立的直接经营管理学校的地方公共团体。基层学区的教育行政机构也由两部分组成,即具有决策职能的学区教育委员会和负有执行职能的学区教育局。中间学区是介于州和基层学区之间,在卅I的监督下,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基层学区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4.日本的教育行政体制
日本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呈现出趋向集权的混合制特征,主要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共同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教育行政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二战结束后,日本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以美国为榜样,实行地方分权制,但又不是绝对的地方分权制,还具有很大的集权制成分。日本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是文部省,文部省的首脑是文部大臣。文部省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宜,分配政府拨发的教育经费,审定教科书,对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进行技术性指导和提出建议等。日本的地方教育行政采取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两级制的地方自治体制进行管理。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分别是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和市镇村的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长,在教育委员会的指挥监督下掌管属于教育委员会权限内的一切事务。教育长的任命必须得到上级的承认,即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要取得文部大臣的承认,市镇村教育长的任命要取得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的承认。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管理本地区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管理学校的组织编制、课程、教科书,处理教职员的任免等事项。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管理高中、盲聋学校,处理市镇村不能处理的问题。市镇村教育委员会主要管理小学和初中。大学和私立学校由都道府县知事管理。
教育行政体制的发展趋势[2]
随着各国重新认识教育的作用,把教育摆在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把“教育为本”的精神定为基本国策。进而加快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现代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看,大致有以下几种变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均权化。
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民主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所进行的社会变革,基本上是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反映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则要求进行教育立法、民主管理、民众参与教育决策。实行民主教育行政管理已经成为一种总的发展趋向。从宏观上看,主要是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体现公民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的原则,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要求民主化的倾向更为强烈。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民主化的主要特点是:教育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和建立教育审议制度。
(一)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之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如此。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一般都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大部分。国家重大的教育决策要通过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实行民主决议,并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再由教育执行机构依法办事,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主要的依据是宪法;其次是有关的法律或法令。除英国外,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对教育的基本事项、教育行政管理制度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没有教育行政权,其教育行政权为各州的保留权。德国于1969年修改了基本法后,才赋予联邦政府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并建立了教育和科学部。除宪法外,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对有关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如El本的《教育基本法》,美国的《国防教育法》等,都是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法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审议制
现在,各国教育审议咨询机构已普遍建立,这些审议咨询机构对一般层次的教育措施、教育专业性问题,接受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咨询,然后进行研究,向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解决问题或改革教育可以以此作为参考。这是教育民主化的另一个特点。教育政策要受到议会的控制与监督,还要由国民参与制定,防止少数人或领导者独裁。怎样科学地规定政府的教育职权和职责,是明确教育管理权限的重要问题。各主要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制定教育政策时,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发扬民主化精神。各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教育审议或咨询机构,让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这就体现了群众参与教育决策和决策机构听取群众意见的民主精神。
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化
由于管理科学迅速发展,到了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管理科学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主要体现在教育的计划性与重视教育研究方面。
(一)教育的计划性
当前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国教育的发展。发展教育已成为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前提。要实现教育发展大目标,则离不开制定教育计划与进行科学管理。教育计划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所做的准备工作,科学管理则是通过指导与控制的手段来完成教育的总体目标。教育计划与科学管理是推动教育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制定教育计划,许多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规划统计司;法国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日本文部省设有汁划科室。这些机构专门制定教育计划,在推动各自国家教育的发展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各国实施教育计划的范围与种类也正在逐渐扩大。有的国家单独制定教育计划,有的国家则把教育计划纳入国家综合计划之中、或纳入经济计划中。教育计划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有长期性的、有短期性的,还有各级各类的教育计划。
(二)重视教育研究
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教育问题也就日益复杂化。因此,必须借助于教育行政的管理科学化,才能进一步发挥教育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普遍设立了教育研究机构,对教育各方面广泛进行科学研究,运用科学规律来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如法国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课程、教学方法,师资培训等。德国也设立了德意志国防教育研究所,研究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教育行政学等。日本、美国也都设有教育研究机构,广泛研究教育方面的各种问题,以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并对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教育理论的教育。
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教育行政逐渐由一般行政走上了教育行政专业化的道路,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教育行政制度。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趋向于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两个方面。
(一)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中,不论中央或地方都设有专门的主管教育的行政机构,以尽量维持教育行政专业部门适度的独立性,但各国之间则各具特色。如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美国与英国倾向于委员会制;法国和德国则倾向于首长制;战后日本模仿美国也采取了委员会制。但各国教育行政的管理共同点是都设有一个主管教育行政的机构,并使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有适度的独立性。如美国受历史传统及地理环境的影响,一直到现在仍然保持学区独立形态,不受一般行政干涉。法国的教育行政也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各大学区负责本区的教育事务,直接向国家教育部部长负责。德国一向把教育行政看成是内务行政的一部分,但也较重视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所起的作用。英国及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维持比较平衡的关系。不管实行什么样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各国教育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由学有专长的教育方面的专家担任。各国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很高。如法国学区总长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省一级的学区督学也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同时还是中等学校教师中资历最高者。美国的州与学区教育委员虽然没有规定学历资格,但州与学区教育局长必须是教育专家。英国、德国、日本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与以上两国大致相同。
(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
过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般都没有受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随着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各国都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专业训练。美国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管理专业,负责培养教育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同时还设有完善的在职进修制度,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的机会。法国教育部特设有行政人员教育科,专门负责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德国的州政府在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开设了教育行政人员管理课程,以供在职人员进修提高。日本也增设了教育行政管理课程。各国都在管理课程上下工夫,教育管理原则与教育管理技术手段成为训练的主要内容,其次则是教育发展的基本原理,使受训练的人员对管理理论、管理过程,行政管理权限具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以适应科学管理工作需要。
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均权化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科技发展迅猛,教育的作用则显得特别突出,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加强了地方管理权限与学校的自主权;分权制的国家,对有些涉及全国利益的教育事业,已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各国的教育行政,不管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实行地方分权制,都正在趋于相互靠拢、相互协调,向均权化发展,促使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权限逐步走向合理分配。
(一)国家干预教育事务日益增强
现代化国家都把教育看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从国家角度出发,必然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措施来干预教育,以实现国家教育总体目标。由于教育机会均等,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均衡发展就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只靠中央或只靠地方都不行,必须调动和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如我国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就是一个范例。再如,美国根据宪法规定教育行政管理权归各州政府,中央不享受教育行政管理权,但是近年来,美国已发现过度的地方分权,会阻碍全国各地的教育均衡发展,会阻碍教育政策的推行,因而,美国有加强联邦教育行政权力的趋势,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趋于均权制。
(二)加强地方教育权限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逐渐加强了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的作用,给地方以适当的权限,以调动他们办学的积极性。众所周知,法国是最典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但是,随着当前经济与教育的发展,法国不仅建立了各种教育审议、咨询机构,还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地方与学生、教师、家长参与管理的权限。在普通教育方面也不像过去那样高度统一,现在地方与学校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国1982年公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年公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这两个法都作了放权的规定。从以上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看,由于当今国际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技术的竞争加剧,迫使各国在教育上采取倾斜政策,大力发展教育,注重培养各级人才,特别是高智能的人才。所以,加强教育行政科学管理的研究探讨已摆到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