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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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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政策性銀行擔保[1]

  政策性銀行擔保是指政策性銀行對其他銀行所發放的符合政策意圖的貸款給予償還性保證,同時還對業務對象的債務進行保證。當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貸款時,由政策性銀行負責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政策性銀行擔保的作用[1]

  政策性銀行從事擔保業務,其目的在於為政策扶持對象廣闢財源,籌措發展基金,並對那些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從事政策性貸款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從而以較少的資金推動和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向政策性融資目標。政策性銀行開展擔保業務,轉移了貸款風險,有助於改善借款人的融資地位和條件,並刺激和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擴大貸款額,因而它是政策性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活動。

  政策性銀行提供信用擔保的原因:

  (1)為其所支持的政策領域提供更好的融資便利條件,以使它們更容易更方便地獲取資金。

  (2)能解決政策性銀行資金不足的矛盾。

  (3)能得到政府的支持,更容易被融資者所接受。

政策性銀行保證的方式[1]

  政策性銀行提供的保證方式主要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政策性銀行擔保的主要形式[2]

  政策性金融機構擔保業務,按所擔保的事項,可分為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①籌資擔保。籌資擔保是應所支持的領域籌資人的要求,向貸款人或出資人出具的書面保證,保證借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或所發行的公司債券時,無條件履行付款責任。

  投標擔保投標擔保主要是在對外工程投標或招商投標中,為招標人提供的為了防止投標人得標後不簽合同或提出其他更高要求的保證。

  預付款擔保預付款擔保主要是在進出口貿易對外承包工程中,為國外進口商或項目業主提供的在得到部分定金或預付款後按照要求履行的保證。

  租賃擔保租賃擔保主要是在對外租賃中,應所支持領域承租人的要求,為出租人開出的保證承租人按規定支付租金的書面文件。

  ⑤加工裝配進口擔保。加工裝配進口擔保是在進口來料加工再出口中,為外方提供的為防止進口加工方不能按要求履約的保證。

  付款擔保付款擔保主要是應進口方要求,為外國出口方提供的在出口方按規定交運有關貨物和技術資料後,保證進口方按規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

  ⑦承包工程擔保。承包工程擔保是在對外工程承包中,應承包人的要求,為國外項目業主提供的承包人按質按量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擔保。

  ⑧延期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是在進出口貿易中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況下,為外商提供的進口方按合同規定履約的保證。

  透支擔保透支擔保主要是為對外工程承包公司和在外派出機構在當地開立銀行透支賬戶而進行的擔保。

  ⑩補償貿易擔保。補償貿易擔保是應設備或技術進口方的要求‘為外商提供的為防止進口方不能按期保質保量返銷產品的保證。

  出口信貸擔保出口信貸擔保是指為貸款給出口商的銀行提供擔保。在出口商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行代為償還。

  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按幣種又可分為外幣和本幣擔保,按國境又可分為對外和對內擔保等。擔保業務是政策性銀行提供給客戶的一種信用保證業務,也是政策性銀行重要的業務活動。擔保轉移了風險,有助於改善借款者的融資地位和條件,並可擴大融資渠道,多方面支持政策項目的發展。

政策性銀行擔保的特點[3]

  政策性銀行的擔保是指政策性銀行為它做支持的領域融通資金提供信用保證。政策性銀行不僅較其他金融機構更重視其擔保業務,而且較其他金融機構更有其獨特的優勢。因為政策性銀行是政府的金融機構,它的一切債務和活動都有政府做後盾。政策性銀行這種堅強的地位和實力,使它幾乎不存在信譽問題,它從事擔保更容易被融資者接受,效率也會更高。擔保是政策性銀行重要的業務活動之一。

  政策性銀行的基本任務,就是對其所從事的政策性領域,組織更多的資金供給和融通,以使這些領域有充足的開發資金加快發展。擔保作為政策性銀行對其所支持的領域融通資金提供信用保證,就是為這些領域提供更好的融資便利條件。

政策性銀行擔保法律制度[4]

  1)政策性銀行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政策性銀行擔保法律制度,脫胎於擔保的一般法律制度理論,但又不完全相同。政策性銀行擔保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政府的擔保;一部分是銀行擔保業務。

  日本政策性銀行法把擔保制度歸入財務會計章一併規定。1946年日本政府曾以《第24號法》頒佈“限制對公司提供財政援助法”,當中有政府不得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規定。1953年《第51號法》“從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引進外資的特別措施法”中,又規定了政府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提供擔保。《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法》規定,“政府可以為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發行的銀行債券提供擔保。”但在法律規定中有所限制,“政府是在預算規定的金額內,為國際協力銀行發行銀行債券而產生的債務提供擔保”。這樣,既保證了適用準據法的合法性,同時也表明瞭政府擔保的範圍,不是無限制的,而是與經過國會審批的預算範圍相同,超過預算範圍的政府擔保是不允許的。因此,對於政府擔保這樣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時要予以充分的註意。

  除政府擔保外,各國還立法規定政策性銀行的擔保業務制度,即指政策性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政策意圖的貸款提供還款保證。這類擔保業務有助於改善借款人的融資地位和條件,並能刺激、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擴大貸款額度,以滿足政策性的融資目標。

  2)中國政策性銀行擔保體制

  擔保制度在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中地位特殊,主要是因為政策性銀行的特質。政策性銀行本身不創造信用,其融資(負債)要靠國家主權的擔保來保證。我國在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時也必須制定擔保制度。政策性銀行業務擔保制度的具體內容,可在經營管理制度框架內加以規定,政府的擔保制度必須單設。當然,政府擔保的範圍還可以包括政策性銀行簽訂的定息遠期合約或期權、獲得的其他貸款以及明確擔保的給予第三方的貸款等。在法律制度規定中是否對擔保條件加以限制,有必要考慮。我國政府提供擔保的條件,是政策性銀行必須依照法定批准程式發行的銀行債券而產生的債務。除此以外,政府不予擔保。

  除了政府擔保外,政策性銀行業務擔保制度,在《國家政策性銀行財務管理規定》中有規定:“經國家批准從事擔保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可自主決定開展擔保業務,但單項責任金額超過250萬美元人民幣2000萬元的擔保,須報財政部批准”‘進一步講,政策性銀行擔保業務,適用《物權法》中擔保制度等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孫巨集雨主編.中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新業務實務全書 上.中國社會出版社,2005.01.
  2. 賀瑛主編.金融概論 第二版 高職高專教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03.
  3. 郭也群 許文新編著.金融概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4. 韓龍主編.金融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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